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 > 竞业限制 >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竞合”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竞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3 16:56:24 人浏览

导读: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形,即员工跳槽到同行业从事与原公司同类型的工作,这一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同时,员工向新单位披露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使用、允许新单位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此时,员工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也违反了保密合同的约

司法实践中 ,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形,即员工跳槽到同行业从事与原公司同类型的工作,这一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同时,员工向新单位披露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使用、允许新单位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此时,员工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也违反了保密合同的约定、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更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员工存在两个行为,即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行为、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行为(也即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首先,在商业秘密方面,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权利人必须择一适用。若权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违约之诉 ,则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若权利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选择侵权之诉,则本案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其次,在竞业限制方面,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当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关于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竞合的论述。

  笔者认为: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根本不会发生竞合的情形。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误区,无非是对竞业限制约定是为保护商业秘密这一说法的认识不清。

  其一,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到同行业任职;但是没有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时单纯的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行为。

  其二,员工到同行业任职,且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那么,员工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也违反了保密约定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是到同行业就职的行为;而违反保密义务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则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涉及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当然不存在竞合的问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