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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仲裁方式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08:26:26 人浏览

导读:

发生医疗事故时,既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比较温和的和解、调解等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另外,医疗事故仲裁也是一个号方法。医疗...

  发生医疗事故时,既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比较温和的和解、调解等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另外,医疗事故仲裁也是一个好方法。医疗事故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争议的方式,由仲裁机构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以平息纠纷。与诉讼等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方式比较,医疗事故仲裁有其明显的优点,解决医疗事故的方式中仲裁的存在确有必要性。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仲裁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仲裁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具有公正性、权威性。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的,不属于仲裁机构,可以避免行政干预;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能够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有着严格的条件,素质高,作风正,令人信赖。

  (二)具有保密性。医疗纠纷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新闻媒介热衷于报道、曝光,部分报道误导公众,激化了社会矛盾,甚至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法官的公正裁判。而医疗纠纷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的整个程序和裁决也不公开,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均负有保密义务。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扰,这样可以给当事人,尤其是医方“留点面子”,减轻其怕在声誉上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顾虑,也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医患双方可以在一个和谐的氛围中,化解矛盾。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有积极的作用。

  (三)具有快捷性,经济性。医疗仲裁制度可规定审理的期限,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医患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优点,克服了以往处理医疗纠纷存在的久拖不决、无理缠讼的不良现象;由于一裁终局制,无需多审级收费,所以仲裁收费一般比诉讼收费低。

  (四)具有专业性。医疗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问题。法官由于受医学专业知识的局限,难以深入其中,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而医疗仲裁机构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疗管理专家,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3种处理方式存在的不足

  (一)自行和解。和解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容易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消除。和解协议往往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尽管和解可以消除纠纷,但其却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力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这有违法治的精神。和解中的随意性使得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和解协议效力不足也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

  (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大多数的医疗机构仍属于公有制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在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下,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能否保证其公正性不禁令人质疑。

  (三)法院处理。医疗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行业,非经专业训练难以对专业问题得出客观科学的评价。法官由于不懂医,处理医疗纠纷不可能得心应手,医患双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证。部分法院在审理时只能依靠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几乎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和责任的唯一依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外行的悲哀”。不仅如此,专业性过强,也使得案件的审理往往耗时耗费,造成诉讼在处理医疗纠纷上效率低下。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事故仲裁方式存在的必要性的介绍,同时,医疗事故仲裁机制仍有其不足之处,需要法律、机构本身等去不断完善,才可以更好的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更多关于医疗事故仲裁的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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