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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住院病历可以保存多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0 07:52:25 人浏览

导读:

对于门诊病历的保存时间,一要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门(急)诊病历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二要考虑病历资料利用价值的不同和民法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的要求。医院过早地销毁病历资料,很可能会伤害患者而且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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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门诊病历的保存时间,一要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门(急)诊病历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二要考虑病历资料利用价值的不同和民法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的要求。医院过早地销毁病历资料,很可能会伤害患者而且也不利于自己。因此,对医院门(急)诊病历管理,其最低保存期限最好延长到20年。更多:医院病历相关规定

  而对于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只作了下限规定:住院病历不得少于30年。这一规定由于有“保存期不得少于”的文字而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医院可根据病历自身情况和价值的不同,把住院病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通常可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类三级病案,一级病案是稀罕、贵重的病历资料,主要指国家、省级党政领导人和社会名流的病历,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故病历,以及有影响的复杂、疑难和罕见病历等病案,应当永久(50年以上)保存。二级病案是患者死亡病案、近20年内的病案和新上架的病案,应当长期(30—50年)保存,并将到期的病案及时销毁。三级病案是超过20年的病案和如顺产等无纠纷无价值的病案,可以打包打捆堆放,必要时随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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