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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赴英国司法鉴定考察团考察报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5:31:03 人浏览

导读:

司法部赴英国司法鉴定考察团考察报告2001年12月10日至16日,以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刘一杰司长为团长的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考察团一行7人,对英国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科学实验室和运行模式等诸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考察。通过此次考察学习,对英国的司法鉴定制

 

司法部赴英国司法鉴定考察团考察报告


  2001年12月10日至16日,以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刘一杰司长为团长的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考察团一行7人,对英国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科学实验室和运行模式等诸方面进行了比较 系统的考察。通过此次考察学习,对英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设置体制、鉴定机构的运行机制以及机构的设立、鉴定人的准入、行业标准、鉴定程序等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对当前英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动态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考察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

  一、考察的基本情况

  此次专题性考察活动在英方的周密安排下历时一周,行程纵贯南北,历经英伦两岛。访英期间,考察团不仅参观访问了位于英格兰的鉴定科学服务局(Forensic Science Services)、Bramshill国家警官学院、鉴定同盟会(Forensic Alliance)、犯罪侦察科学支持国家培训中心(National Training Centre for Scientific Support to Crime Investigation ),还参观访问位于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大学鉴定医学科学系国际鉴定协助中心和格拉斯哥strathclyde警察总部科学支持中心等与司法鉴定相关的组织、机构和科学实验室;考察团在听取了鉴定科学服务局国际部部长迈克·希弗曼(Mike SILVERMAN)、Bramshill国家警官学院鉴定科学家大卫·巴克雷(Dave BARCLAY)、鉴定同盟会专家以及苏格兰格拉斯哥大学鉴定科学医学系克拉克博士等专家的报告和情况介绍的同时,中英双方进行了广泛、有益的交流。根据英方安排,考察团拜会了英国文化委员会(The British Council),出席了达勒姆诺森伯兰警察总部(Durham Constablury Police HQ)局长乔治·海金斯(George HADGES)先生举行的欢迎晚宴,等等。

  在适用法律上的特点。英国是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由于历史、民族、文化渊源的不同,英格兰、威尔士属于普通法系,而苏格兰与北爱尔兰属于大陆法系。由于其内部分属两大法系,必然使其司法鉴定体制打上不同法系的烙印,而其各自的特点及相互渗透、融合走向统一化、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也为别国学习、思考、借鉴提供了制度构建的启示和操作上的示范。

  在鉴定机构的设置上。无论是属于普通法系的英格兰还是属于大陆法系的苏格兰,法院与检察(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行政机构,公诉职能由公诉人协会承担)系统均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实验室在英格兰、威尔士是完全独立的,不隶属于警方,警方没有鉴定实验室,一般警署有1-2名鉴定管理人员,负责到现场采证(是刑侦人员),不做具体分析,或只提供简单的指纹采样等样品,决定何种需要鉴定;在苏格兰,警署内只有极少数初级鉴定人(即负责现场勘验鉴定的勘验人),均为文职人员;无论英格兰警署还是苏格兰警署均不能承担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

  英国鉴定机构设置情况。英国有两个较大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其一是鉴定科学服务局,其二是鉴定同盟会(两机构在全英提供所有的鉴定技术),与其他规模较小的鉴定机构(如国防部门的鉴定有限公司、大学内的鉴定试验室、警察署内部的鉴定机构等)平等竞争,共同组成英国司法鉴定服务平台和网络。

  其一,英国的鉴定科学服务局(简称FSS),是英国1988年以来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产物。该局原系内政部的一部分,是其执行部门,1991年由内政部剥离出来,独立于警察、皇家公诉人办公室、法院等系统。在机构管理上,鉴定科学服务局独立于内政部,但内政部是基于其原有的资产产权归属而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并负责政策方面的指导;其鉴定科学服务局现有2000多人,其中鉴定专家1700人,研究人员12人,每年收入1亿英磅,其正式身份也已转变成为经营性的市场主体。

  其二,是在英国与鉴定科学服务局齐名的另一司法鉴定组织——鉴定同盟会(Forensic Alliance)。这是一个与政府没有关系的主要为警方提供鉴定服务司法鉴定组织,性质属于民间性的私营公司,其主体部分由鉴定专家和研究室组成,有少量管理人员。鉴定内容涉及军火、武器、录相带分析、迹痕、飞机、盗窃、DNA等几乎所有司法鉴定专业领域,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全方位为警方提供鉴定服务。由于其组成人员的特殊性,与其他司法鉴定组织不同之处就在于鉴定同盟会能充分利用先进的高科技手段和传统鉴定理念对一些较特殊的悬案、疑案提供鉴定服务。该公司一负责人介绍,在英国,私人公司可以为国家提供鉴定服务,并且经警察总长许可,可以使用国家数据库。

  其三,是在英国部分大学内部设立的鉴定实验室。考察团访问的格拉斯哥大学鉴定医学科学系国际鉴定协助中心(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Forensic Assistance Department of Forensic Medicine and Science University of Glasgow)即是一个正逐渐成为国际上知名的鉴定组织。该中心以毒品方面的鉴定业务为主,此外,中心有6名病理学专家,每年帮助公诉人调查大约2300例非正常死亡案件。近年来,他们还参与了联合国的一些合作项目,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

  在鉴定机构的设立与鉴定从业人员的准入上,英格兰实行鉴定人主义,但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初级鉴定人实行登记准入。苏格兰实行鉴定权主义,苏格兰的鉴定同盟会准入必须进行培训考核,并要求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取得资格证,对鉴定机构颁发许可证,对鉴定人颁发执业证,对鉴定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道德培训与相关继续教育,实行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

  在司法鉴定的委托上,当事人具有委托司法鉴定的权利。在刑事案件中,警署也有委托司法鉴定的权利。考察得知,由于自身鉴定力量的不足,警署需要向鉴定服务局或鉴定同盟会等社会鉴定机构委托司法鉴定,这给鉴定服务局等社会鉴定机构带来了上亿英磅的收入,是这些独立于政府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能独立运作,自负盈亏,面向市场的坚实前提。在诉讼运行中,法官不具有委托鉴定的权利,也不参与证据收集,充分保持其中立评判的法律地位;即使极少数个案在审判中需要鉴定,也必须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由法院支付一切费用。

  在鉴定结论的采证上。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都必须进行法庭质证,而鉴定人必须出庭质证,其出庭费用由法院承担。由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有科学家(专家)与一般鉴定人之分,一般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内政部确认或同行公认的有权威的科学家(专家),可不出庭,仅提供书面鉴定结论。

  关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上。2000年,在内政部的提议下,英国成立了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Council for Registration of Forensic Practitioners,简写为CRFP),这个机构的建立标志着英国在鉴定领域中迈出了重要一步,其职能是对所有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其中包括警署内部的现场勘验鉴定人和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目前登记工作正在逐步推开,英国从事鉴定工作的有1万人,现有4000多人申请执业登记,已有100余人通过登记,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将不能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改革趋势不仅被鉴定行业接受,而且成为警署、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要求。 [page]

  二、考察中的启示

  这次对英国司法鉴定运行模式的考察虽然只有短短一周时间,但在英国文化委员会的周密安排和到访单位的积极配合下,使我们对英国及其国内英格兰、苏格兰的司法鉴定制度有了较为系统的了解,有些方面对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鉴定机构的中立性、科技性和服务市场化。鉴定活动隶属于司法或执法部门,容易使鉴定受到司法、执法行为的干扰,降低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也不利于鉴定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在英国,鉴定机构与执法、司法部门是完全分离的。苏格兰属于大陆法系,其司法鉴定更注重权威和鉴定人登记注册,但也反复强调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独立地位。苏格兰地区的格拉斯哥Strathclyde警察总部科学支持中心共有工作人员165名,其中具有警察身份的仅10人,中心独立开展工作,警署不干预鉴定活动。英格兰属普通法系,其鉴定科学服务局原系官方机构,属内政部管辖的部门,经费全部由内政部在政府预算中拨付,既形成了很重的财政负担,在评估中又缺乏社会公信力。1991年开始改革,由官方机构转变为民间组织、独立法人,自负盈亏,成为公司型的鉴定服务机构,运行经费由收取鉴定服务费中解决,改政府向鉴定机构投资为向服务需求机构投资,警方和其他需求单位委托其进行鉴定,并向其支付鉴定费用。在苏格兰,警署还委托技术力量雄厚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鉴定,这不仅提高了鉴定结论的科技含量,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中立、公正,也大大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政府成本,是社会分工合作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司法鉴定领域里的具体体现。这对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二)鉴定人管理体制的一元化取向。英国全国性的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CRFP)的成立,标志着鉴定人管理体制由分散化转为一元化的改革取向。应当说,英国总体上属于普通法国家,庭审活动实行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当事双方都可以委托鉴定人对案件中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事项进行鉴定,而且双方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的成立,使法官能够比较容易知晓双方鉴定人的专业素养、社会声望、道德操守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主观因素,便于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同时,也有利于警方和当事人在委托或聘请鉴定人时决定取舍。在英国,鉴定从业人员分为鉴定科学家与一般鉴定人两种,这两种人都必须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科学家必须提供自己的资历,经过行业协会的评估,要保证自己的声誉。在苏格兰,由于鉴定科学家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声誉,在诉讼活动中只需向法庭出具本人的资力书面证明,而无需出庭作证。作为普通法系典型代表的英国在鉴定人管理体制改革上的这一取向,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三)鉴定行业标准的规范化和统一性。司法鉴定作为科学实证活动,如果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就很容易造成鉴定结论的矛盾和差异,从而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目前在英国,鉴定科学服务局(FSS)通过成立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使得对鉴定人的标准认证趋于统一,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而且,1988年,由2个咨询公司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这也有利于鉴定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在英国甚至欧洲,鉴定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十分广泛和频繁。众所周知,这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必须在一个统一技术标准的层面上方可进行。譬如,目前欧盟就已经建立了统一的DNA鉴定技术标准。据我们所知,目前我国在执法活动中采用的DNA技术标准并不统一,由此而来的是,鉴定结论采用中此项技术标准的不统一,由此引发出的问题很值得深思。

  (四)前瞻性思维和科技手段对鉴定活动的支持。在英国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所有接触到的与鉴定有关的科学家和管理人员既有一种荣誉感,又有一种危机感和紧迫感。即意识到司法鉴定是一个很大的市场,不仅有国内的,还有来自海外的;鉴定服务的市场竞争将循着其自身发展规律变得越来越成熟,客户会愈加苛刻;鉴定面临着技术标准的全球化,面临着科学手段的不断发展等等问题。从而英国的各个鉴定机构即注意与相互间的沟通,调整工作重点,很好地利用现有资源,并且对于信息的存储与交流,优秀技术人员与优秀管理人员的聘用,鉴定中传统技术与新理念的结合,鉴定费用的收入与再投资到鉴定行业,鉴定人员的培训与行业化评估,高新技术的开发等多方面给予的充分重视,很值得我国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加以研究与借鉴。

  三、考察中的感受

  此次考察活动因时间所限,对英国司法鉴定制度、管理体制的考察只能是一个粗略的了解,可谓管中窥豹。考察团未能与英国律师界以及公诉人协会就司法鉴定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和广泛的交流,不能不说是一个不小的缺憾。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的收获和感受。

  (一)英方对此次考察活动非常重视,作了周密的安排。考察团离京前,英国驻华使馆官员为考察团全体成员饯行;到英国后,英国文化委员会派艾伦·琼斯(Allan JONES)先生全程陪同考察活动;对考察团在英期间的访问及生活起居安排得井井有条,考虑十分周到。更令考察团每一位成员十分感动的,是在达勒姆(Durham),应一英籍华人之邀到其女儿苏珊·布拉德利(Susanne BRADLEY)家中,英方安排考察团成员与其家人共进晚餐,气氛融洽,其乐融融,令考察团成员身在异乡却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此外,英方各接待单位、接待人员的热情、周到、敬业,英国的文化、历史、建筑,甚至天气,也给考察团成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二)司法改革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课题。司法改革是中国政治、经济中的一件大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着数百年历史的英国司法制度进行司法改革的气氛到处都可以感受到。FSS是英国1988年以来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产物,1996年英国政府和司法界以《伍尔夫报告》为蓝本拉开了英国民事司法改革,2000年英国成立的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等等,无一不是司法改革的产物。用苏格兰格拉斯哥警察局埃乃姆先生的话可以形象地说明英国发生的一些变化:“到目前我为鉴定服务已经33年了,原来全是警察,现在95%都是平民,我个人认为,不能90%是警察,警方与平民只有通力合作才对破案有好处。”当考察团问到出现场的警察如何出庭的问题时,埃乃姆先生说:“首先要澄清的一点是,现在鉴定科学家都是平民,不是警察,现在我们尽量要现场勘察平民化。”同时又强调:“现在全世界都在用的最多的一个词:透明、公开化。只有严格检验,严格审查,才能说是透明的。”英国鉴定同盟会的专家讲到:“鉴定是一种垄断,由政府打开了这种局面,允许私人公司服务,才有了竞争。” [page]

  (三)两大法系互相交流、借鉴与融合是当前证据制度改革的一大特点。出发前,我们看到一些介绍分属不同法系国家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情况的相关资料,发现二者都互相学习、借鉴、吸收对方司法制度中于己有益的成分,通过此次英国之行,这一观点得到了印证。英国属英美法国家,司法鉴定本来是分散型管理体制,但CRFP的成立,说明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正在吸收集中型管理体制中的合理成分,向一元化的体制模式靠拢。这对我国大陆法系色彩很浓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如何吸收英美法国家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有益要素,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

 

四、结 语

  法及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具有很强的时代和社会色彩;法及法律制度同时还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可供大家共同享有和借鉴的精神财富。科学鉴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这是英国司法鉴定界最基本的理念;其内部具有的世界两大法系的历史渊源,又给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与融合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思考、学习和借鉴英国司法鉴定的制度与实践,对于克服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设计未来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尽快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与我国司法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目标追求相配套的统一、独立、科学、公正、高效的新型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这也是我国司法鉴定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大课题。解决这一课题,必须坚持四点:

  第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必须实行统一的确认和准入,此由鉴定的科学性和行业特殊性所决定。

  第二,司法鉴定必须独立于法院审判系统,绝不应存在“自审自鉴”这不仅是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中立性的要求,也是司法审判的普通性纪律。

  第三,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必须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了科学实证为内核的“人证”,除极少数例外情形之外,必须做到鉴定人出庭出证。


司法部赴英国司法鉴定考察团 02.2.6
执笔:刘朝宽 张建明等

 


  附件:

  司法部司法鉴定赴英考察团名单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司 长 刘一杰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所 长 杜志淳
  湖北省司法厅 副厅长 曹诗权
  河北省司法厅法制教育处 处 长 张建明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 处 长 刘朝宽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法鉴定与仲裁登记管理处 副处长 李 禹
  司法部外事协助司 干 部 谷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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