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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改革路在何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9 22:28:42 人浏览

  [提要]司法鉴定改革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本文作者深刻分析了司法鉴定改革艰难的原因,提出了前期改革的思路,同时提出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难点问题,需进一步探讨研究。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副处长

  ?ニ孀盼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和目标的确立,公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普遍增强,早在80年代就受到质疑的现行司法鉴定制度,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更为广泛的关注。实务界、理论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此起彼伏。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就有16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要求制定司法鉴定法。2001年,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中,关于“制定证据法”和“司法鉴定法”的议案分别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处理的议案之首。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了该议案。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更是证据立法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人们已经在实际中和理论上充分认识到司法鉴定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中所起的作用。??

  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为何举步维艰???

  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首先,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要依赖司法改革、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改革。如司法体制改革有可能涉及到现行司法机关职权的重新调整,就可能影响司法鉴定管理机关的变更;如诉讼制度中抗辩制的确立就可能影响当事人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权利与义务的设置;如证据制度中“毒树之果”(即非法证据的效力)的规定,就可能涉及到采用非法定科学技术所得出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问题;如果证据立法确立直接言辞原则、抗辩原则,那么鉴定人就必须出庭用语言陈述鉴定全过程、得出鉴定结论的根据和理由,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也有权对他的陈述提出询问和质疑。??

  其次,司法鉴定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第一,它包括从司法鉴定的开始启动、鉴定、质证、认证的全过程;第二,司法鉴定涉及到不同主体,如当事人、鉴定人、司法机关(公、检、法、司)、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在司法鉴定中的权利与义务、地位与作用的设置;第三,司法鉴定既涉及客观方面的问题,又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司法鉴定以科学原理、技术条件为基础,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必然客观地要求不同类别的鉴定对象要适用不同的操作方法、技术设施和技术条件,这些纯客观方面的标准要实行统一的法律规定,要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在实践中,同一份鉴定会得出七、八份不同的结论,与我国缺乏统一的客观方面标准不无关系。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人仍然是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鉴定人本身的知识水平、工作经验、认识能力、职业道德等都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鉴定人管理制度,对鉴定人缺乏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地方鉴定机构只有一名鉴定人;有的人以前从未学过相关知识,经过几个月的培训,就从事主观因素很大的笔迹鉴定;有的鉴定人受其上级领导的明示或暗示,违心地、无可奈何地作出鉴定结论,而有的鉴定材料具有时限性,过后再也不可能取样了,明知是错案也无法纠正。??

  再次,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部门利益在作崇。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分属公、检、法、司部门,另外,还有卫生行政部门、政府指点的医院、大学、科研机构和其它鉴定部门,如商检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特别是公、检、法设立的鉴定机构,造成了警官、检察官、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即鉴定人)身份重合,加之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存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信任度不高,要求多次反复鉴定。国家对司法鉴定的资金投入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鉴定结构重叠,有限的人才、资金、设备分散、浪费,效率不高。据统计,某市仅公、检、法三家法医鉴定机构固定资产分别为54万元、30万元和35万元,其中设备重复率达60%,利用率只有30%,这种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受经济利益驱动,大家争鉴源,公、检、法、医院、高校、科研机构公开向社会有偿提供服务,不管自己是否达到某种鉴定技术条件和水平,都敢接受,或转委托其他鉴定机构,直接影响鉴定的客观真实性,这种现象助长了某些鉴定机构徇私舞弊、贪利乱鉴行为,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法院则难以适从,加上缺乏统一的采信规则,造成了累讼。2000年11月28日《检察日报》头版就报道了一起发人深省的官司,七年里六次裁判翻云覆雨,都因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法官、当事人被搞得疲惫不堪、无所适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司法部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行业主管机关,但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三种不同的模式,如北京政法委协调管理的模式、上海市政府协调管理的模式、黑龙江省司法厅协调管理模式。??[page]

  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目前的思路

  司法鉴定必须改革,不能再观望、等待、徘徊,迟到的正义对个案当事人来说就是没有正义,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致使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目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思路在于统一认识,搁置争议,对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先规范起来,在规范中改革,在改革中规范。值得庆幸得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通过的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改革要以大局为重,顾全大局,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出发,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有利于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合理构建现代司法鉴定制度。??

  第一、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根据目前司法权的划分,司法部具有刑罚执行权和法律服务业的管理权,司法鉴定应属于法律服务范畴,应由司法部统一管理。但也有人认为司法部是律师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有可能倾向律师,从而偏向被告,建议成立一个独立于公、检、法、司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重新鉴定机构。笔者认为,独立于公、检、法、司的鉴定机构,也应有一个管理机构,不可能成为无主管单位的“无冕之王”,由国务院、全国人大、党中央来管理显然与目前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不符。司法鉴定全国统一管理对象应包括公、检、法在内的所有鉴定机构,公、检、法内部鉴定机构存废或如何设置是下一步改革所涉及的问题。首先,要对这些专业的鉴定机构按统一的标准统一管理起来,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两大块,一是硬件的管理,二是软件的管理。硬件管理就是对鉴定机构使用的技术设施、技术条件进行全国统一的认证制度,对那些不具备某种技术条件,滥竽充数的机构应视其情况限制其鉴定范围或予以关闭,当然这些要依赖于国家统一立法,如制定《司法鉴定机构技术设施、技术水平统一认证标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标准》等。软件管理主要包括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2000年8月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从法规层面上初步规范了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行为,但由于部门利益条块分割,在实际执行中仍困难重重。全国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最终要依赖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或决定。根据我国国情及传统,结合世界先进发达国家在司法鉴定管理上的发展方向,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应为国家统一管理为主,行业自律为辅。??

  第二、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及交叉询问的规则。??

  在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仅为5%,绝大多数鉴定人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即可,对没有查证属实的鉴定结论就轻易地成为定案依据,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目前,社会各界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及交叉询问这一点上已达成共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基本确立这一制度。上述规则的确立不仅是对鉴定人的知识、技术水平进行公平的检验、评判,而且还是对鉴定人一种公开制约措施。在庄严的法庭上,鉴定人出庭作证会加强他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社会责任感。伪证责任的警示则可能会及时唤醒他的良知,促使他及时纠正错误,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及辩护人、法官的询问及交叉询问也是一种有力的监督制约措施,法官在这公开的“争斗”中,兼听则明,会作出合理的采信,从而防止鉴定人、审判人员暗箱操作导致的司法腐败,当事人也会对司法判决心服口服,减少缠诉。??

  第三、建立对可能灭失的鉴定材料的保全制度。??

  鉴于某些鉴定材料有时间限制,超过一段时间就无法提取的特点,行使裁判权的机关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在司法诉讼或准司法诉讼活动中的民主权利,赋予当事人申请鉴材保全的权利,防止以后一份司法鉴定结论得出后,当事人不服,又无鉴材提取的情况,同时对鉴定起着一种监督制约作用。在尚未进入诉讼或准司法活动阶段,应赋予当事人通过公证部门保留鉴材的权利,公证部门对提取鉴材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保全的鉴材放在哪一个机构、如何保存和法律责任都应有明确的规定。??[page]

  第四、撤销法院内部的鉴定机构。??

  “自审自鉴”的司法鉴定从理论上说是属于司法权的范畴,鉴定人员作为法官科学的“助手”,有便利于诉讼的一面,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作为裁判机关应遵循价值中立的原则,对鉴定结论保持客观超然的态度,而不是先入为主,本部门鉴定结论不应享有当然的、预定的证明力而被优先采信。另外,从世界范围来看,法院系统全建制地设立鉴定机构也是罕见的。??

  三、尚需进一步探讨的难点问题?サ笔氯恕⒎ü僭谒痉?鉴定启动程序的权利设置问题。启动权包括申请权、委托权、决定权,其核心是决定权。有人认为决定权应赋予当事人,也有人认为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或其它裁判机构。如何合理配置当事人和法官在此程序的权利的确是个两难的问题。从尊重当事人司法民主权、保障其诉讼权利角度出发,应赋予当事人司法鉴定的启动的决定权。但从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实践来看,法庭上出现“三难三多”现象。所谓“三难”,即通知各种人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到案难,到案后实事求是作证难,出庭接受质证难;所谓“三多”是指诉讼过程中翻供的多、假供的多、毁灭各种证据的多。有的当事人就同一鉴定对象作几份鉴定,只拿出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如果只把启动决定权赋予当事人,法院就会失去在鉴定中的作用,对查明某些案件的真伪不利。如果只把司法鉴定启动决定权赋予法院,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会被剥夺。因而,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相互制约机制。??

  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设置问题。目前,主要三种倾向的意见,一是保留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便于及时行使侦查权;二是保留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便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三是撤销公安、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中心。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应予撤销。检察机关鉴定机构主要建立在80年代,主要鉴定业务是法医鉴定、文书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重大责任事故鉴定。从效率原则考虑,检察机关主要行使部分案件的刑事侦查权,司法鉴定设备的利用率不是很高,没有必要专门建立一个门类齐全、设施齐备,具有不同专业的鉴定队伍和鉴定机构。现在由于鉴源不足,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公开向社会服务,兼有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

  司法鉴定体制设置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建立以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为依托的“一元化”的司法鉴定体制,该模式有利也有弊,好处是有利于集中统一管理,弊端是不利于对司法鉴定有效的监督制约;二是建立“多元化”的司法鉴定体制,象律师行业一样实行开业自由、市场准入制度;三是建立以“一元化”为主,“多元化”为辅的鉴定体制。在上述三种观点中,赞同第三种观点的较多,至于以“谁”为一元化的依托单位,也有不同的意见。??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一项基础性的工程,由于我国现行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少、原则抽象且不合时宜,改革任重道远。国家权力机关应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司法鉴定的统一协调的重任,对司法鉴定的改革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对已经形成共识的观点意见,经过再充分讨论、征求意见后,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期改革。

  孙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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