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成四级伤残 法院判医院承担90%责任
导读:
因医生对巨大胎儿估计不足,导致其出生后臂丛神经受损。日前,海阳市人民法院对小安康诉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二院”对小安康的伤残后果承担90%的责任,赔偿近10万元。
2003年12月10日,小安康在“二院”出生,由于医生对其超巨大的体重估计不足,在产程观察处理中又存在不当,结果小安康娩出胎头后,发生前肩难产,导致臂丛神经受损。虽然小安康出生后“二院”对其医药费进行了赔偿,但对其伤残却无法认定,没有进行处理。
经过多次治疗后,小安康家人将此事诉至海阳法院,申请对事故等级及伤残等级委托有关部门鉴定。2005年4月4日,烟台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次病例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小安康家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同年12月15日,山东省医学会做出鉴定结果:本病例属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小安康继续康复治疗。今年4月14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安康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结论是小安康的臂丛神经损伤致左肩、肘、腕关节及左手功能丧失,构成四级伤残。
在法庭上,“二院”对山东省医学会的事故鉴定结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小安康今后的生活及身体状况,将赔偿比例提高到90%。判决之后,“二院”没有上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从四川来海南打工的艾某明,受雇为海口市海甸四西路秦吉大厦二楼星星网吧。安装空调过程中,不慎踩破二楼户外玻璃平台摔下造成八级伤残。艾某明索要赔偿无果,经海口市法律
年过六旬的马先生开颅术后无医嘱就被转入普通病房,术后第六天突发急症最终死亡。家属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下称天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规,起诉索赔11万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