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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医疗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9 11:30:36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12月18号晚上9点左右,深圳某高校学生李某从学校放学回家,突然被王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当即被王某送至龙岗...

  人身医疗保险是为了避免人身受到损害后就医治疗能够获得理赔的一种保障,各个保险公司都有此种保险的出售,很多人虽然知道保险合同规定受伤治疗就有赔付,却不清楚赔付的前置条件是什么,赔付的标准如何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看看人身医疗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一、人身医疗保险理赔案例介绍

  2007年12月18号晚上9点左右,深圳某高校学生李某从学校放学回家,突然被王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当即被王某送至龙岗某医院接受治疗。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王某操作不当造成的,所以王某负有全部责任。李某住院期间共花费了医疗费用8000元,王某承担了全部,李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王某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4.5万元。李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6000元。

  二、人身医疗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李某由于是在保险期限内受伤的所以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伤残补助金,但是由于王某已经帮李某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所以李某不可以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药费。因为李某投保的是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按照合同规定获得一定的赔偿,它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

  2. 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要件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与其所受意外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在这起案件中,李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因为这起案件已经符合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条件,所以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伤残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不能因为车主已经付了伤残金而拒付。

  三、结论

  案中的李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金,而不能向保险公司再去索要医疗费。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人身医疗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全部内容,可见人身医疗保险理赔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赔付的项目是费用无责任承担人的部分,意思就是如果造成损害有相关责任人的,医疗费用由其承担,保险承担伤残的理赔,如果造成损害没有责任人,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医疗费及伤残金。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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