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剖腹产突遇停电 医院要担责
导读:
核心内容: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节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回放
产妇在医院做剖腹产手术过程中突遇停电,主刀医生因受停电干扰等原因致使产妇产后宫腔内胎盘残留。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由被告沭阳县沂河医院赔偿原告赵某因本次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9100.83元。
2012年4月27日,赵某花2000元在沂河医院做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女婴。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因线路问题停电,手术被延误时间,赵某术后感觉身体不适并伴有大量流血。后来,她于5月20日入住沭阳县中心医院,入院诊断:子宫复旧不全;胎盘残留;贫血(轻度)。后行清宫术,原告于5月26日经治愈出院,住院共计7天,支出医疗费2191.31元。
赵某后分别于2012年6月1日、6月23日、7月3日、7月28日在沭阳县中心医院支出医疗费138元、79元、110元、30元。于2012年6月7日在邳州市铁富镇卫生院支出医疗费80元,在沭阳县桑墟镇元兴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支出医疗费810元。出院后,赵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沂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5917.8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治疗,被告因医疗过失导致原告身体不适,行清宫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予以拒绝,因原告所诉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其中,误工时间酌情确定为术后90天,交通费酌定为20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进行。首先应由赔偿权利人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存在,如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案件以赔偿权利人的败诉结束。如果已经证明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再由法官判断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医方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认定。因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判断因果关系的客观标准是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取决于社会的一般见解,它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这种判断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即可;其客观依据在于事实上这种原因事实已经发生了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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