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医生对“篡改病历”的辩护
导读:
梁剑芳
“相当多医疗纠纷案件的病历涉嫌篡改;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照顾医院和专家的面子成为一种行业的潜规则……”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解读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时,爆出这样的猛料。(《新快报》4月2日)真有那么多病历涉嫌“篡改”吗?笔者以为有澄清的必要。
病历是医疗过程的客观记录,篡改的情况肯定存在,但有多少是恶意“篡改”,也非常值得探讨。作为一个医生,想谈点我的看法。
首先,在规定与现实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脱节。按照规定,入院病历应该在病人入院24小时之内完成,但是实际操作中延迟的现象并不罕见。一份病历的书写,当然不是问题,不过如果某个值班医生一晚上接收3个住院病人,其中一个病人需要急诊手术的时候,问题就来了——他会将入院病历最重要的主诉和现病史写完后开具医嘱,然后忙着书写手术同意书,接着上手术。第二天,有例行的查房,开医嘱,还要上已经排好的择期手术,于是乎,病例的完整书写常常到了第三天,超出了24小时的规定。同样的还有抢救记录,医生半夜起来抢救病人,抢救成功之后可能倒头便睡了,记录可能第二天才补录。如果不幸有患者在此期间出现了危险甚至死亡,医生只能赶忙补记病历,很容易被指责为“篡改”病历。
其次,事关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病历修改。在教学医院,很多原始病历是由实习生、研究生书写的,在上级医生签字后生效。上级医生发现记录不够准确时常会做出删改,错漏之处较多需要重写。重写病历,可以说是每一个医学实习生都逃不过的经历。由于种种原因,上级医生很少在书写完毕后即时批阅,这就导致病历完成时间的延迟,也就为“篡改”纠纷埋下了隐患。
第三,法院的判罚依据让医院对修饰病历心存冲动。本来,在医疗纠纷中,医疗行为只有与患者的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医院才应该负相应的责任。但现实中,法院常常以医疗过程存在某些瑕疵(譬如病历记录不完整)为由,判医院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一些医院在纠纷发生之后便对病历格外“关照”,追求无懈可击,不料弄巧成拙。
医疗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医生是一个依赖于经验积累的职业。应该说,没有哪个医生希望出现不好的结果,但差错失误在所难免,名医也是在误诊误治中不断成长的!近年来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已经让医院和医生如履薄冰,也让患者深受其害——医生战战兢兢不敢突破,患者丧失救治机会……
回头看看新闻的全文,廖新波厅长的本意是想强调《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将极大地加大医疗执业风险,医院需加强管理。然而,新闻被冠以《廖新波博客爆猛料:医疗纠纷病历多见涉嫌篡改》的醒目大标题,媒体的不恰当解读和对特定语句的突出,很可能让一名网友的担心成为现实——“在如今这样一个医疗纠纷日益频发、医务人员人人自危的情况下,说出这样的言论将会产生怎样不利的后果,其后果必然是引起更多的医疗纠纷!引发社会对卫生行业更大的无名愤恨!”不知道,这算不算是一种“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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