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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解析《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01:56:01 人浏览

导读:

2004年3.15之际,国家工商工具出台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起草该《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对此规定进行了解析。1、《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出台《规定》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这位负责《规
2004年3.15之际,国家工商工具出台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起草该《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对此规定进行了解析。

  1、《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出台《规定》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这位负责《规定》起草工作的领导同志向记者介绍,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一个宣言性的法律,郑重表明了政府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消法》实施后的十年间,国家工商行政机关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执法部门,出台了《消费者申诉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消费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时,许多情况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出台操作性更强的法规是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紧迫要求。他说,《规定》的起草是在严格按照《消法》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多年来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既切合工商行政机关的职能,也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规定》的出台是广泛调查研究,认真论证的结果。”他告诉记者,为了保证《规定》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在国家工商总局的领导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2003年9月,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专门组织召开了三个会议,征求各地工商机关消保处、消保科的意见,2004年年初又组织专家、学者及律师代表召开了论证会,后来还邀请部分消协工作人员、经营者及消费者代表召开了座谈会。其间还多次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

  2、《规定》更利于消费者维权

  “《规定》对有关约定与承诺、缺陷商品、格式合同、购物凭证以及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界定和要求,大大增强了工商机关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这位起草《规定》的负责人指出,从条款的内容上来看,《规定》的内容侧重于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规范,并在很多方面有较大的突破。

  目前,一些商家常常向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而消费者发现是假货时却拒不兑现;再比如说退货,如果相关法规规定在7天之内可以退货,但商家在卖给消费者时说在三天之内才可以退,消费者由于对“三包”规定的不了解,可能就答应了商家的约定,而消费者一旦在第五天去退货,商家往往以自己的声明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这种现象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屡屡发生,而这种情况是《规定》所不允许的。《规定》第一条即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及对消费者的承诺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范,该条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因此,今后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约定和承诺方面常见的纠纷都可以从中找到比较明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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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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