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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增加“拖欠劳动薪酬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3:43:11 人浏览

导读:

彭宪华将恶意拖欠薪酬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将起到很好的作用武云亭现有法律对欠薪者的处罚仅仅限于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罚对于那些恶意欠薪者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威慑力周红笑首先,这个罪名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其次,我国法律已规定较全的

  彭宪华 将恶意拖欠薪酬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武云亭 现有法律对欠薪者的处罚仅仅限于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罚对于那些恶意欠薪者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威慑力

  周红笑 首先,这个罪名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其次,我国法律已规定较全的救济途径,再次,试图利用刑事处罚的威慑力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暂时可能会起作用,但从长远看,值得怀疑

  李建立 欠薪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不能简单地把劳动法范畴的行为纳入到刑法中去,通过刑法威慑来约束人的行为,是法律的倒退

  4月29日,北京市朝阳法院通过媒体公布了法院建议:加大对恶意欠薪的处罚力度,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刑法条文。消息一出,叫好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且各有各的理由。无论这一建议是否为立法机关采纳,就拖欠民工工资如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来说,还大有讨论的必要。为此,记者采访了在民工维权问题上颇有建树的几位律师,他们都承办过多起民工讨薪案件,对讨薪的曲折和艰难感受也更为深刻。他们的看法更具建设性和实践性,对于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

  民工讨薪格外艰难

  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显示,全国进城农民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亿元左右,目前全国农民工的数量有一亿人左右,即每名农民工平均被拖欠1000元左右,近70%的农民工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

  陈海彬就是其中一员。2005年3月,他带着从河北老家来京的十几位老乡,为位于北京双泉堡的一座在建大楼施工。6月底,工程交工,本来一直在他们身边监工的包工头不见了,他们的工资无处领取。无奈之下,他们找到了大楼的开发商,开发商说工钱早已结算完毕。这时他们才恍然大悟,十几个人两万多元的血汗钱被包工头卷走了。他们异常恼怒,却又束手无策,只能一边干活,一边四处打听包工头的下落。

  世界真小。去年年底,他们在国贸桥碰上了包工头。想到要钱不能犯法,他们并没有对包工头拳脚相加。包工头一面推诿说工钱还没有结清,一面又拒绝跟他们一起去和开发商对质。他们非常焦急,既不能软禁他,也不能放走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情急之下他们拨打了110,警察过来听了原委,要他们到劳动部门解决。到了劳动部门,作了事件登记,并不能马上处理,还得放人回去。包工头一去,就再也没有露面,他们的工钱至今没有要到。

  陈海彬说,他遇到这样的事不止一起,很多时候都是不了了之。在建筑行业,这样的事比比皆是,很多包工头都是这样发家,一个工程就可以挣到几十万、上百万。问他为什么不到法院起诉,他苦笑着说:“人都找不到,怎么起诉?起诉需要多少钱,找律师需要多少钱,谁有这种闲工夫。”

  根据北京朝阳法院的调研,目前在建筑行业中,农民工占建筑工人的79.8%,因农民工追索欠薪而诉讼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据统计,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2004年审结务工人员追索工资案件12462件,涉案标的额3.3亿元;2005年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987件,涉案标的额6.19亿元。这些案件普遍存在送达难、执行难、群体性强、周期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审执难度相当大。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来解决这一社会和法律难题。

  刑罚有助问题解决

  北京包律师事务所彭宪华律师认为,将恶意拖欠薪酬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将起到很好的作用。他说:“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

  “加大执法力度是解决目前拖欠民工工资的当务之急,法律上对这种工资拖欠的违法性和处罚措施都是有规定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时间,用人单位不仅要交纳25%的滞纳金,而且劳动监察部门还可以给予其1至5倍的罚款。但这些规定对于恶意欠薪者来说,并没有什么威慑力。抓住了就给,抓不住就赚一笔。法律处罚的过轻,使许多欠薪者敢以身试法。

  “通过人大立法把拖欠民工工资纳入刑事范畴,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相关罪名进行合理的修改。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北京市海元律师事务所武云亭律师认为,“现有法律对欠薪者的处罚仅仅限于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罚对于那些恶意欠薪者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威力。而一旦上升到刑罚,公安机关将介入案件的侦查,欠薪者有可能被联网通缉,想躲起来或一走了之都不可行,威慑力自然大大增加。如果因欠薪被判有罪,并要为此入狱,相信不会有人愿意拿坐牢来换钱。这就是刑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分量。正因为如此,所以对于恶意欠薪者,必须严刑峻法”。

  民事问题不宜刑罚

  安徽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红笑说:“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将欠薪列入刑罚范畴大可不必。

  “首先,这个罪名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拖欠劳动报酬是否仅指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多少构成罪?如何界定恶意?这都是很难把握的问题。比如,很多形象工程政府是老板,因为拖欠工程款致使民工工资不能按期发放。在这个链条中,政府是最终拖欠者。定罪定谁的,包工头、承建人、开发商还是政府?

  “其次,我国法律已规定较多的救济途径,如向监察大队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但现实中,为何欠薪现象得不到遏制,连总理都走进了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列,还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现实中农民工流汗又流血不仅仅是被欠薪本身,更重要的是执行问题,法律规定得很好,但执法队伍的互相推诿与懈怠更让农民工无可奈何。

  “再次,试图利用刑事处罚的威慑力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暂时可能会起作用,但从长远看,值得怀疑。欠薪不是法律处罚力度的问题,而是与当前劳动力过剩有关,农民的土地不断地被廉价征用,农民失去了土地,无法生存,只得大量涌向城市,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使得农民工在被雇佣的同时被欠薪在所难免。“解决欠薪问题,可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比如朝阳法院建议的增加农民工合同鉴定制度就不错。深圳市劳动保障局与建设局、市总工会联合制定的2006年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六项措施就非常好。” [page]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李建立律师说:“欠薪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不能简单地把劳动法范畴的行为纳入到刑法中去,那样刑法就太宽泛了。通过刑法威慑来约束人的行为,是法律的倒退。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即便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法律的真正意义在于执行,如果执行不力,设置再多的罪名也没什么用。当前的欠薪问题不在于要不要设立一个拖欠劳动报酬罪,更主要的要消灭这些对劳动者的歧视,维护法制的尊严,规范好劳务市场,保护成千上万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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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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