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变更劳动合同要有依据来源
导读:
【案例】
李某在某外资公司工作,他大专毕业又有技师职称,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一直是电工,劳动合同书上也是这么约定的,收入为3600元左右,他对这份工作很满意。但是,在前不久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他被查出患有高血压,于是单位提出,由于高血压不能登高作业,不符合电工的岗位要求,故要将他的岗位变更为普通工,报酬也降为1300元。李先生表示不同意,认为调动岗位要协商一致。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在他还处在停工医疗期的阶段,单位就发出一份通知书,宣布他的岗位调整为搬运工,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李某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他当时查出患有高血压并不意味着今后一直会有高血压,因为在后来的一次就诊时,血压量下来并不高。而现在他要求单位再和他一起到医院量一次血压,单位却不去。
公司认为:根据电工岗位的要求,不让他做电工既是为了公司,更是为他好。有了高血压就看不好了,要经常发作。更何况合同中有“单位可以调动岗位”的约定。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身体状况不适合原合同约定的岗位要求时,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表明,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定要建立在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的变更要有依据和事实:一个依据是看双方当事人有没有过约定;二是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先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单位调动职工岗位,职工必须服从”的约定,如果有此类约定,那就要从其约定。
如果单位调动的理由是职工的身体原因的话,那就要看职工所从事的岗位国家有没有身体方面的要求,如果有而职工又不具备这种岗位所要求的身体条件的话,那单位也可以据此调动该职工的工作岗位。
另外,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所以结合该案来看,单位有调动的依据和李先生身体不好的事实,所以李先生应该服从这种调动。不过从什么时候开始调动值得商榷。一种是立即调动,一种是在李先生法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如他仍不胜任的,再予以调动。为稳妥起见,专家建议,如果单位调动的理由的确是李先生身体不能胜任的话,那最好在医疗期结束后再定。当然如果双方就合同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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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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