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索双倍工资获法院支持
导读:
核心内容:70后罗钱是一名库管,但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罗钱离职后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一审被判支付双倍工资、补缴保险等。
案情经过
当事人:库管罗钱(化名)
70后的罗钱,每月拿着1700余元的工资,在公司干了三四年,他自认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出现任何差错。然而,为何最后他却被公司“辞退”?此后他又因何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他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2007年12月,罗钱到沈阳一家公司任库管,每月工资1700余元。
罗钱称,他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都没有休息过,也没有休过年假,但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保险,更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和年假工资。
2011年4月,罗钱被公司“辞退”。4个月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之后,罗钱曾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对方未予受理。
没有办法,罗钱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补缴他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休日、法定假日加班费以及年假工资,还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保险外共计8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公司为罗钱补缴相应的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7000元,支付加班费300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900余元。
法理解释工资、保险赔偿咋判定?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罗钱原来所在的公司称,2010年,他们曾与罗钱签过劳动合同。罗钱节假日有过休息,法定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他们也已经支付了,是跟工资一起发的,不足的部分可以补。所以不同意支付罗钱经济赔偿金。
另外,2011年4月,罗钱请事假后一直没去上班,并非他们将罗钱辞退。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与罗钱曾在2010年补签过劳动合同,但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只有罗钱的签名,没有罗钱书写的签订日期。罗钱在此前的基本工资为每月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罗钱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罗钱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罗钱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公休日加班费和法定假日加班费,应按日工资200%的标准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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