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职工因克扣工资辞职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因克扣工资辞职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18:17:00 人浏览

导读:

李某于200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2011年8月以来,为防止员工跳槽,公司每月从职工工资里扣除500元作为押金。李某不服,于10月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遭到公司拒绝,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

  李某于200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2011年8月以来,为防止员工跳槽,公司每月从职工工资里扣除500元作为押金。李某不服,于10月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遭到公司拒绝,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公司应该支付给李某经济补偿。《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用工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李某是主动辞职,但从实质看,李某辞职是由于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引起的,并非出自本人意愿,故李某在缴纳了失业保险费1年的前提下,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据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王时艳)

延伸阅读: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