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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区开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保障工资支付等专项行动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6 15:00:52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周密部署,强化措施,加大《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继续实施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和“签约行动、农民工资支付专项行动,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各市、县(区)劳动保

2007年,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周密部署,强化措施,加大《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继续实施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和“签约行动、农民工资支付专项行动,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盯住重点行业、重点群体、难点领域,以快速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维权,以开展专项治理打击非法用工确保维权,以不间断的执法检查整顿用工秩序确保维权,竭尽全力使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基本情况:第一,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抓手,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有效保障。一是继续在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确保“合同跟着就业走”,劳动者在哪里就业,劳动合同就在哪里签订,使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护身符”;二是在银川、石嘴山、吴忠3市开展了“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示范市”活动,在全区选择了148个企业培育“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示范企业”。三是重点面向全区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新增签订劳动合同近6万人,其中农民工新增签订劳动合同3万人。截至2007年底,全区应签订劳动合同职工82.6万人,已签订劳动合同72.36万人,签订率为87.6 %;签订集体合同3110份,涉及职工41.77万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达到25万人,签订率由2006年的55.6%上升到68.5%,提高了13个百分点。

第二,认真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从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了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全区三个类区最低工资人均每月提高110元。一类区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为560元,二类区由420元提高为530元,三类区由380元提高为49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一类区由5.2元提高为6.4元,二类区由5元提高为6.1元,三类区由4.7元提高为5.8元。通过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有效保护了低收入者的利益,缩小了职工工资收入差距。发布了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全区各级劳动力市场合理确定并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在全区最低工资保障专项检查中,重点检查了非公有制企业,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纺织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曾经出现过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全区共检查企业1326户,涉及职工18.3万人。检查发现共有1158名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集中在轻工、纺织、餐饮、娱乐、美容美发、住宿等行业。没有发现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现象。

第三,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行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总工会联合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加强执法检查和举报专查,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区累计检查用人单位4959户,涉及劳动者26.5万人,查处职工举报投诉案件1531件,当期结案1463件,结案率为95.6%。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107项重点工程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重点监控,有效遏止了农民工工资拖欠,全年累计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823.42万元,退还3231.82万元。2007年全区各类用人单位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8183.4万元,涉及农民工32435人,劳动保障部门累计为30063名农民工清欠工资7782.86万元,清欠率达95.1%,为实现劳动者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大部分用人单位以自身利益为重,有益规避对职工的义务,对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认识不到位,存在拒签现象;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际,一些用人单位采取“买断”“置换”等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导致投诉举报案件上升,产生不稳定因素。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应对,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纠正和规范,使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二是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淡溥,就业稳定性差,加之处于弱势地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解决,也不到有关部门申诉维权,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不强。三是我区纺织、餐饮、轻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是吸收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但用工随意性大,季节性强,周期短,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严格,对最低工资标准构成概念不清,有意混淆,将食宿补贴、特殊工作津贴等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也折算为工资,导致实际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四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就盲目开工建设,使工程款从一开始就出现拖欠,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一些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实力不强,承揽到工程后,层层转包、分包,相互压价、从中牟利,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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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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