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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作时间过长提异议被辞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04:26:3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按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王女士与北京AA食品店(以下简称A食品店)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经调查认

  核心内容:按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王女士与北京AA食品店(以下简称A食品店)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经调查认定,王女士在A食品店工作33天中,工作日加班48.5小时,周日加班50小时,两项合计加班98.5小时,已超出法定延长工作时间上限。此外法院还认定A食品店因女工对超时加班提出异议而将其辞退,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判决A食品店支付王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销售提成等款项总计6785余元,其中超时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2481元。

  对超时加班提出异议女工被辞

  王女士2012年2月23日被A食品店聘为店员,月工资2000元加销售提成。A食品店未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王女士工作至2012年3月26日,A食品店在此前后,两次向王女士支付工资共计1260元。后因劳动争议纠纷,王女士起诉至西城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称,2012年2月23日,她应聘A食品店店员开始工作。A食品店要求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双休日及法定节日不能请假,如果请假,扣除2倍工资和提成。工作一个月后,因对A食品店长期安排其上晚班提出异议,2012年3月26日,她被A食品店辞退。现其要求A食品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加班工资、销售提成等。

  A食品店则辩称王女士工作时间为2012年2月27日至3月25日,不足一个月,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并表示已经足额发放工资及提成。同时A食品店还强调,王女士因在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拒不提供健康证,故将其辞退,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但A食品店未就王女士因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主张,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

  解约被认定违反法律店方赔偿

  法院经过对王女士的打卡记录、考勤工时工作量工资统计表等证据材料核算,认定王女士2012年2月23日至3月26日在A食品店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间工作日加班48.5小时,周日加班50小时;尚欠部分工资及销售提成;A食品店解除与王女士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据此判决A食品店支付王女士上述事宜款项共计6785余元。

  一审判决后,A食品店不服提出上诉,强调因王女士拒不提供健康证,故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

  市一中院对此认为,A食品店明知王女士无健康证仍予以录用,且在用工过程中并严格执行无健康证不能上岗制度,加之其并未举证证明因王女士无健康证,致使王女士无法工作,故此A食品店以王女士无健康证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据此市一中院依法作出驳回A食品店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page]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中国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规定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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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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