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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灾区案件诉讼直通车 晋江邀代表妥调一起涉灾区当事人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13:49:19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梅贤明通讯员叶佩芬)日前,福建省晋江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原告来自地震灾区的四川省遂宁市。在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诉称,2007年8月20日夜晚,其亲属戴兴珍掉进被告管理的窨井中溺水

本报讯 ( 梅贤明  通讯员 叶佩芬)日前,福建省晋江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来自地震灾区的四川省遂宁市。在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诉称,2007年8月20日夜晚,其亲属戴兴珍掉进被告管理的窨井中溺水死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0330.25元。而被告晋江市市政园林局辩称,该事故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园林局系行政机关,并非市政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养护机构,对市政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养护的机构是晋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对园林局的起诉。被告晋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也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市政管理处所管理和维护的窨井是发生事故和死亡的直接地点,市政管理处不应当承担责任,应驳回原告对市政管理处的诉讼请求。如果戴兴珍确实是从该窨井坠落死亡,死者也存在过错,因窨井有护栏。假如市政管理处存在过错,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依法无据,数额过高。

  承办法官经庭审调查发现,死者戴兴珍系溺水窒息死亡,事发当晚被告管理的窨井没有井盖。但是就该案争议的焦点:死者戴兴珍是否掉进被告晋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及养护的窨井而溺水窒息死亡,从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看,双方都有不利以及有利的因素。双方要进一步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都要进行诸如委托专业机构作出勘验鉴定等繁杂作业的采证过程。这无疑会加剧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情绪,增加当事人举证负担,增加原告亲属的心理痛苦和经济负担,也必然拖延结案时间,增加诉讼成本。而且目前死者还冰冻在火葬场(冰冻费已达4万多元),损失一天天在扩大。在审理中,承办法官还了解到原告的家乡在四川地震中虽不是重灾区,但因震感强烈房屋部分受损,父母、孩子均在老家,原告也急于回去。承办法官从促进和谐司法,减少当事人诉累,关爱灾区人民出发,邀请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李春兴以及泉州市人大内司委委员杨天星协助案件调解,发挥他们在群众中德高望重、公信力高、易与当事人沟通交流,能更好的促成调解的优势。在承办法官与李春兴、杨天星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的紧张对抗情绪得到缓和,调解基础逐渐建立。经几天反复沟通协调,原、被告双方均能正视自己的过失,并愿意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尤其是被告对原告在地震中受灾表示同情,为表达对灾区群众的一种抚慰,被告愿意在赔偿数额上作出适当的让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补偿款10万元,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南靖速结四川籍民工赔偿案

  本报讯 5月22日,四川籍民工程某从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手中领取了工伤赔偿款23077元。他激动地说:“领到这笔赔偿后,我将安心回家,寻找、探视亲人,并帮助他们灾后重建。”这是该县人民法院在汶川大地震后,贯彻县委、县人大“对灾区当事人特事特办”的精神,建立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后的一幕。

  四川籍民工程某受聘于南靖永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中因悬挂物脱落,致手、脚受伤,经鉴定系造成十级劳动障碍,因医疗、工伤待遇等方面与厂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厂方应赔偿程某医疗费等17777元及申报工伤待遇补偿5300元。仲裁裁决生效后,程某向南靖法院申请执行。县法院接申请后,对该案立即启动涉灾区案件诉讼直通车机制,实行快立、快审、快调、快判、快执,当即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将赔偿款执行到位。对这一做法,漳州市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吴清金在南靖法院调研时认为:南靖法院从自身的审判工作做起,对涉灾区的案件给予特事特办,维护社会稳定,以确保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了南靖法官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值得推广。

(杨友华 黄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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