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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不得参加项目招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1:12:32 人浏览

导读:

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将很难再找托辞了。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今后发生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有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政府认定为不良信用用人单位,企业在半年内要被处以不得参加项目招投标等多项限制措施。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新出台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

  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将很难再找托辞了。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今后发生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有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政府认定为不良信用用人单位,企业在半年内要被处以不得参加项目招投标等多项限制措施。

  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新出台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欠薪、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情节,以及拟列入不良信用单位的几种情节,以及分级认定为不良信用单位的认定程序,限制措施等。明确省、州、县分级设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认定联席会议制度,对不良信用单位进行认定。

  明确了有以下情节之一未改正的,列入不良信用单位: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群体性事件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并根据拖欠情节大小,明确了省、州、县三级认定管理机制。认定为不良信用单位的,要向社会公布,不良信用单位要明确限制期限,限制解除期限从认定之日起算,限制解除期为半年,限制期限内,被列为省级不良信用单位的,不能参加全省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州、县级则不能参加本区域建设项目招投标;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录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各商业银行对其提高贷款条件;单位领导不得参加各级表彰奖励;被列入劳动保障执法重点监督检查等。

  在限制解除期内未发生违反《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给予解除不良信用并进行公布。限制解除期满之日起2年内再次被列入不良信用单位的,其限制解除期限延长为1年。(李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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