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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预备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7:51:35 人浏览

导读:

(一)实施对象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是北京市行政区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劳动预备人员)1.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应届初、高中毕业生;2.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

(一) 实施对象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是北京市行政区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劳动预备人员)

1. 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 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二) 实施内容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与就业管理等三个方面。

1. 职业培训

(1) 培训机构

凡本市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和其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承担劳动预备人员的培训任务。

(2) 培训期限与培训类型

劳动预备人员参加培训,应具备培训专业(工种)所要求的基本身体条件,原则上免试入学,根据劳动预备人员的文化水平和所学专业(工种)技术复杂程度,培训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业技能培训,初、高中毕业生均可参加。参加该类培训的初中毕业生,第二年可参加技工学校职业能力测试入学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是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主要在高中毕业生中进行。

(3) 培训内容

参加预备制度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及职业指导为主,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学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择业观念。

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减少培训的盲目性;要按照不同培训类型的要求,完成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注重学员的技能培养。

(4) 培训形式

劳动预备制度培训采取全日制或半日制形式。培训过程中可采取"双轨制",即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知识,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

2. 毕(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

(1) 劳动预备人员培训期满,由培训机构组织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考核,并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颁发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并加盖"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合格"印章。

(2) 凡参加技术等级培训的劳动预备人员,按其参加培训的等级,可参加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证书》。

(3) 通过技工学校职业能力测试入学的考试的劳动预备人员,可取得技工学校学籍,完成技工学校规定学业后,颁发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通过所学专业高等自学考试课程的劳动预备人员,可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自学考试证书。

3. 职业介绍与就业管理

(1) 就业准入

劳动预备人员经培训掌握必备知识、技术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培训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

(2) 职业介绍

对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人员,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输入劳动力资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求职方法、职业需求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同时,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推荐优先就业,或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组织起来自谋职业。

(3) 用人规范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劳动者,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当中择优录用;招用其他技术工种或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从经过培训的人员中选择。

(三) 资金来源

1. 市劳动保障局从就业训练经费中对参加培训的劳动预备人员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支持(办法另定)。

2. 培训机构可按技工学校、学生收费标准或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有关规定,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

3. 培训机构承担用人单位委托培训的,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委托培训费,此项费用可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1997年7月23日 京劳培发[199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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