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员工工资给多少赔偿金
导读:
劳动者在完成劳动任务之后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老板有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时,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获得赔偿金,那么老板拖欠员工工资给多少赔偿金?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带来相关信息吧。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29日,原告工人何某在坜陂周某所承包工地上做工,约定2015年8月份开工资,并开具欠条一张,时值2017年1月17日,临近春节,寒冬腊月,其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开工资,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有欠条等证据为证,理应按时支付,现无故推脱,原告只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支付人民币3800元工资给原告何某。
法律分析: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2015年3月到被告所承建的工地做工至2015年4月共39天,于2015年4月29日结算由被告写下一份存余款3800元到8月付清的结算单给原告收执。此后被告未能依期支付工资给原告,被告又在2016年11月4日转写一份沥陂横湖工资3800元至2016年农历12月底付的字条给原告收执。因被告未依期付款,原告遂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工资款3800元。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所做的工作没有按质按量完成,经常返工,老板为此都扣了工程款1万多元,欠条是原告逼写的,因该工资款一事原告多次带人来闹,现其最多支付1000元给原告或者由原告赔偿损失。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欠下原告工资款3800元的事实,有被告所写的字条为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抗辩意见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支付原告何某工资款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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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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