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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的防范和维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5:03:2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近年来,过劳死成为各行业的热门话题。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过劳死的防范和相关规定

  核心内容:“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近年来,“过劳死”成为各行业的热门话题。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过劳死”的防范和相关规定。

  所谓“过劳死”,就是指由于长时间加班工作导致过度疲劳而猝然死亡。据报道,日本“过劳”而死,死者多在30—50岁之间,死因是急性心肌梗塞、脑溢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病。经调查,死者往往在死前一周有过重的工作任务或过大的心理压力。

  一、过劳死诱发原因

  “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太大,从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据报道:日本每年约有1万人因过劳而猝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在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地都有过劳死流行率记载;而“过劳死”一词是近15年来才被医学界正式命名。有关资料表明,直接促成“过劳死”的5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除此以外,消化系统疾病、肾衰竭、感染性疾病也会导致“过劳死”。

  1、疲劳界定

  ●持久或反复发作的疲劳,持续在6个月以上;

  ●根据病史、体征或实验室检查结果,可以排除引起慢性疲劳的各种器质性疾病。

  2、体征标准

  ●低热,口腔温度37.5℃~38℃;

  ●可触及小于2厘米的颈部淋巴结肿大或压痛;

  ●咽部充血,但无明确扁桃体炎症;

  ●未发现其他引起疲劳的疾病体征。

  3、症状标准

  ●体力或心理负荷过重引起不易解除的疲劳;

  ●没有明确原因的肌肉无力;

  ●失眠症状普遍存在,多梦或早醒;

  ●头涨、头昏或头痛;

  ●注意力不易集中,记忆力减退;

  ●食欲不振;

  ●肩背部不适、胸部有紧缩感,或有腰背痛、不定位的肌痛和关节痛,无明确的风湿或外伤史;

  ●心情抑郁、焦虑或紧张、恐惧;

  ●兴趣减退或丧失;

  ●性功能减退;

  ●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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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咽干、咽痛或喉部有紧缩感。

  如果同时具有以上2项主要标准、2项体征标准和6项症状标准;或累计具有8项以上单纯的症状标准,即可确诊为疲劳状态。

  4、危险症状

  研究者认为;在以下28项症状和因素中占有7项以上即是有过度疲劳危险者,占10项以上就有可能在任何时候发生过劳死.同时在第1项-第9项中占两项以上.或者在第10项-18项中占3项以上者.也要特别注意,这28项症状和因素分别是:

  1.经常感到疲倦,忘性大;

  2.酒量突然下降,即使饮酒也不感到有滋味;

  3.突然觉得有衰老感;

  4.肩部和颈部发木发僵;

  5.因为疲劳和苦闷失眠;

  6.有一点小事也烦躁和生气;

  7.经常头痛和胸闷;

  8.发生高血压、糖尿病,心电图测试结果不正常;

  9.体重突然变化大,出现“将军肚”;

  10.几乎每天晚上聚餐饮酒;

  11.一天喝5杯以上咖啡;

  12.经常不吃早饭或吃饭时间不固定;

  13.喜欢吃油炸食品;

  14.一天吸烟30支以上;

  15.晚上10点也不回家,或者12点以后回家,占一半以上;

  16.上下班单程占2小时以上;

  17.最近几年运动也不流汗;

  18.自我感觉身体良好而不看病;

  19.一天工作10小时以上;

  20.星期天也上班;

  21.经常出差,每周只在家住两三天;

  22.夜班多,工作时间不规则;

  23.最近有工作调动或工作变化;

  24.升职或者工作量增多;

  25.最近以来加班时间突然增加;

  26.人际关系突然变坏;

  27.最近工作失误或者发生不和;

  28.长期压力过大。

  5、十大危险信号

  日本“过劳死”预防协会提示的十大危险信号为:

  一是“将军肚”早现;

  二是脱发、斑秃、早秃;

  三是频频去洗手间;

  四是性能力下降;

  五是记忆力减退;

  六是心算能力越来越差;

  七是做事经常后悔,易怒、烦躁、悲观,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

  八是集中精力的能力越来越差;

  九是睡觉时间越来越短,醒来也难解乏;

  十是经常头疼、耳鸣、目眩,检查也没有结果。[page]

  具有上述两项者,为“黄灯”警告期,目前尚不必担心,但要改变生活习惯。具有上述三至五项者,为“红灯”预报期,说明已经具备过度疲劳的征兆。六项以上者,为两次“红灯”危险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开始干预。

  6、危险人群

  ●有钱有势的人,特别是只知消费不知保养的人;

  ●有事业心的人,特别是称得上“工作狂”的人;

  ●有遗传早亡血统又自以为身体健康的人;

  ●超时间工作;

  ●夜班多,工作时间不规则;

  ●长时间睡眠不足者;

  ●自我期望高,并且容易紧张者;

  ●几乎没有休闲活动与嗜好的人;

  ●从事IT工作的人。

  二、社会危害

  1.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加班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过大,轻则造成劳动者健康受损,重则导致劳动者死亡。有报道称,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每年有60万过劳死。2006年人才蓝皮书《中国人才发展报告》也指出,中国七成知识分子走在“过劳死”的边缘。“过劳死”,对于职工个人或是职工家庭来说都是一种灾难;对于国家来说,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

  2.加剧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企业的“加班文化”导致了一个职工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与我国法定的最高工时相比,等于一个人干了两个人的工作量,这就直接导致了工作岗位需求的减少,变相地加大了我国的劳动力供给。一方面是许多人找不到工作,一方面是大量在职职工以“透支”生命的方式工作。可见,“过劳死”现象与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的现状不符,加剧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

  3.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试想如果一个企业的大部分员工都处于疲惫不堪的“过劳”状态,怎么能保证高效率的工作?怎么能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可以想像,一个靠压榨自己职工来换取高额利润的企业是不会有长远的发展的。

  三、过劳死防范措施

  1.按生物钟作息,所谓生物钟,是指人体内各个器官所固有的生理节律。一个人应该按照自身的生理节律来安排作息,绝对不能违反、干扰这种节律。如果你反其道而行之,晚上熬夜,中午不睡午觉,三餐不定时,则你将整天昏昏沉沉,疲惫不堪。[page]

  2.强化三餐营养,我们在安排一日三餐时,一要品种多样,二要各品种之间的比例均衡,偏废不得。当然,也不排除在保持“平衡”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各个年龄段的生理特点对营养物质作出某些调整,以便更好地促进身体健康。至于具体食品,营养学家建议你无论在哪个年龄段,都不要忘记鸡肉、豆类、菠菜、鱼类、草莓、香蕉、燕麦片、海带、脱脂酸奶等几种,因为它们富含能量,能帮助你避免过劳伤害,保证机体这台发动机高效率运转。

  3.学会主动休息,人体持续工作愈久或强度愈大,疲劳的程度就愈重,消除疲劳的时间也就愈长,这正是“累了才休息则不同,不仅可保护身体少受或不受疲劳之害,而且能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可从以下几点做起:其一,重要活动之前抓紧时间先休息一会儿。如参加考试、竞赛、表演、主持重要会议、长途旅行等之前,应先休息一段时间。其二,保证每天8小时睡眠,星期天应进行一次“整休”,轻松、愉快地玩玩,为下一周紧张、繁忙的工作打好基础。其三,做好全天的安排,除了工作、进餐和睡眠以外,还应明确规定一天之内的休息次数、时间与方式,除非不得已,不要随意改变或取消。最后,重视并认真做好工间休息,充分利用这段短短的时间到室外活动,或做深呼吸,或欣赏音乐,使身心得以放松。

  4.定期进行体检,无论青年还是中老年人,也不论体力还是脑力劳动者最好每年做一次体检,包括心电图(运动负荷试验)及有关心脏的其他检查,以便早期发现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特别是隐性冠心病,发现疾病,不论轻重,都要及时认真治疗。

  5.善于劳逸结合,人人都要学会调节生活,短期旅游、游览名胜;爬山远眺、开阔视野;呼吸新鲜空气,增加精神活力;忙里偷闲听听音乐、跳跳舞、唱唱歌,都是解除疲劳,让紧张的神经得到松弛的有效方法,也是防止疲劳症的精神良药。

  6.坚持合理运动,现代人的工作往往有静而不动的特点,而最易使人疲惫的莫过于长期不活动。运动医学专家认为,要想保持持久旺盛的精力,需要经常运动,以增加体能储存,每周散步4~5次,每次30~45分钟,或一星期进行3~4次温和的户外活动,每次30分钟,都是必要的。刚开始时,你也许会感到运动后更为疲劳,这正说明你的机体需要调整,坚持一段时间后便会慢慢适应,体能会逐渐增加,抵抗疲劳的能力会得到强化。经常运动的人,肌肉的萎缩和力量的减退可推迟10~20年,血压可保持稳定的正常水平。运动还能推迟神经细胞的衰老,帮助废物排出,从而起到防癌抗癌作用。长期坚持健身跑和徒手体操,人体的新陈代谢和工作能力会大大加强。[page]

  7.保持心情舒畅,不仅是体力不济会导致过劳,心理性过劳---失望、焦虑、恐惧、神情沮丧等也可使人精力衰竭。现代心理学研究:当一个人感到烦恼、苦闷、焦虑的时候,他身体的血压和氧化作用就会降低,而人的心情愉快时,整个新陈代谢就会改善。俗话说“笑一笑、十年少”。烦闷、懊悔、愤恨、焦虑、忧伤,是产生疲劳的内在因素。因此,要防止疲劳,保持充沛的精力,就必须经常保持愉快的心情,做一个具有广泛的爱好和兴趣、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的乐天派。

  四、医生告诫

  ●如果偶然感到不适,不要紧张;如果这种症状持续时间长,不能缓解,那就应该到医院就诊了。

  ●应该特别提醒一些老板一定要关心职工的健康,每年至少要给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即8小时工作制。

  ●建议是你必须放弃工作——没有其他办法。人总不能要钱不要命吧。经常接触的一些患者,自述经常加班、熬夜,休息不好,时间长了,就觉得胸闷气喘,而且记忆力明显下降了。是不是得了什么病,通过一系列的检查,发现他没什么毛病。大夫管这叫“癔症”,这实际上是心理上已经有了问题,就是常说的“心理疾病”。

  现在患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心衰、心梗、脑溢血的患者净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而这些病以前都是五六十岁的人得的所谓的老年病。原因就是长期的过度劳累,工作压力大、精神高度紧张。还有一个原因是这些人收入高,大吃大喝,高脂肪、高蛋白、酒精摄入量过多,导致以往的一些老年病例逐年地低龄化。

  ●肩负事业和家庭双重负荷的中年人千万不能对亚健康状态无动于衷,否则,不久的将来,这些人只有十分之一的人有望安享天年。

  都市人群中的工作狂现在日益增多。但是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如此狂热地投身于工作并不是他们的真正意愿。在他们心里,多半都有很多苦恼,或对某些事持有强烈的不满,或自身有很强烈的自卑意识。特别是这种人的家庭生活往往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重大矛盾,如夫妻不和,孩子的教育很成问题,家中老人病卧在床等等。为了逃避或者忘却这些令人伤神的事,他们只好疯狂地投入工作,以减轻内心的痛苦。这种逃避现实的心态不断持续着,久而久之就会演化成一种习惯性逃避,即不需要逃避时也逃避,这就是工作狂的真面目。

  另外,亚健康状态长期不纠正,也容易引发“过劳死”。亚健康状态是指人们还未患病,但已有程度不同的各种患病的危险因素,具有发生某种疾病的高危倾向。在40岁以上的人群中,亚健康的比例陡增,在这类人群中较普遍存在“六高一低”的倾向,即存在着接近疾病水平的高负荷(体力和心理)、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高血粘、高体重以及免疫功能偏低。肩负事业和家庭双重负荷的中年人千万不能对亚健康状态无动于衷,否则,不久的将来,这些人中有三分之二将死于心脑血管疾病,十分之一将死于肿瘤,五分之一将死于吸烟引起的肺部疾病、糖尿病等代谢病以及意外事故,只有十分之一的人有望安享天年。[page]

  五、过劳死如何维权

  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关于“过劳死”的明确界定,但人们普遍认为,所谓“过劳死”就是指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导致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最终导致劳动者死亡的情形,其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用人者违反劳动法规,使劳动者长期承受超过正常劳动强度的工作任务;2.劳动者的健康因长期超负荷的劳动而受到严重损害并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1、“过劳死”与劳动者的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此外,就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的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作了更详细的规定。我国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2008年7月17日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则在上述法律关于劳动者休息休假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的年休假进一步做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劳动者的休息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导致劳动者“过劳死”,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2、“过劳死”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者“过劳死”是因为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导致劳动者积劳成疾所致。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违法违规的用工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方面,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法的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工作的,均要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page]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劳动者“过劳死”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因过劳致死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对其构成侵权的同时,其死亡情形又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这将涉及侵权请求权与工伤认定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果是因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事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即向政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就该请求权竞合的规定是支持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不再支持侵权责任赔偿的请求。

  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不能被认定构成工伤的“过劳死”劳动者,则其亲属应当通过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的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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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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