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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孕妇遭解约 法院索要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14:33:01 人浏览

导读:

称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知自己已怀孕与公司对簿公堂———本报讯杨女士称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她认为单位解除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杨女士将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补交社会保险、承担怀孕和
称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知自己已怀孕 与公司对簿公堂———

  本报讯 杨女士称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她认为单位解除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杨女士将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补交社会保险、承担怀孕和生育期间的检查费和医疗费共计4万元。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杨女士诉称,她于2007年1月10日进入龙腾阳光公司工作,双方于2008年1月10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月工资为7500元。

  2008年4月25日,龙腾阳光公司以人员缩编为由,向杨女士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杨女士于2008年4月25日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离职。2008年5月8日,杨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经诊断确定已经怀孕约40天。

  得知此事后,她立即告知被告,并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2008年5月16日,杨女士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申诉请求。

  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龙腾阳光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其2008年4月26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和拖欠的25%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2008年5月及之后的社会保险,承担怀孕和生育期间的医药费,共计4万元。

  法庭对峙

  法庭上,龙腾阳光公司辩称,杨女士怀孕的时间不能准确确定,其在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时应当对自己是否怀孕具有判断力。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质证阶段,杨女士一方提供了一份医院提供的门诊收费票据,其中有两张的日期为2008年4月8日。

  对此公司一方提出质疑,认为这两张票据是解除合同前的,如果当时检查项目与怀孕有关,解除合同时杨女士应该告知公司;如果与怀孕无关,那么就与本案无关,只能核准后按照社保报销。

  之后,法官要求杨女士出具当时检查时的项目单,但杨女士表示,时间太久,自己已经记不得了。随后,她主动撤回了这项证据。

  杨女士之后表示,她一开始就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之所以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是因为自己没有仔细看其中内容。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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