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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赖账有承包商买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21:18:28 人浏览

导读:

当建筑工人是非常辛苦的,可付出辛苦后却得不到应得的报酬,那是一件很不幸的事儿。事实上,这样的现象在生活中总是屡禁不止。最近,记者了解到这样一起欠薪事件:欠款数额仅有2万元,但拥有亿万资产的建筑公司及身价千万的包工头彼此串通相互推诿,想方设法拒付工钱

  当建筑工人是非常辛苦的,可付出辛苦后却得不到应得的报酬,那是一件很不幸的事儿。事实上,这样的现象在生活中总是屡禁不止。

  最近,记者了解到这样一起欠薪事件:欠款数额仅有2万元,但拥有亿万资产的建筑公司及身价千万的包工头彼此串通相互推诿,想方设法拒付工钱!目前此事已引起工会组织关注,在12351援助律师的指导下,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此案。有望在元旦前得到解决。

  1.侵权事实

  2万工钱拖欠一年 讨薪遭遇拒绝

  老家在河北的王某,由于在建筑行业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王某为人和善,社会关系广,在当地的建筑业中小有名气。2009年8月,北京某建筑公司找到王某就该公司新中标的工程承包事项与王某进行了商谈,经过双方协商,某建筑公司和王某签订了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将项目楼房土建工程以全包方式发包给王某,王某聘用工人组成施工班组进行施工。王某保证各施工班组工人的数量合计不少于200人。工程款共计200万元,一年内完工。

  合同还规定,建筑公司先支付王某50万元,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工程款。除了工程款外,建筑公司为工人每人每天提供生活费10元,在月底时统一支付给王某。工人的生活费由王某制定领款表,由各施工班组长签名后发放。工人的工资由王某与工人协商确定,由王某承担。

  合同签订后,王某以自己的名义组织了若干个施工班组,伊某是其中一个施工班组的组长。在开始的前3个月内,王某还能在月底及时支付伊某及其班组工人的工资,后来王某渐渐地就不能及时支付工资了。工人们要求王某支付工资,王某总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后工人找到建筑公司,经协商,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资给工人,并约定支付的部分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去年年底,王某向伊某出具欠条,承认欠伊某施工组工人剩余部分工资2万元。可又过了3个月后,伊某组的工人还是没有收到任何工资,在万般无奈之下,伊某及其班组工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2.案例剖析

  公司虽未直接招工 连带责任难逃

  针对本案,有法律专家分析认为,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王某,即俗称的“包工头”,由王某组织施工。应该说建筑公司与王某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与王某是合同关系,王某与伊某及其班组工人是劳务关系。

  但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即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承担责任。

  由此可得出,虽然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招用的工人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但仍要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包工头”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名义招用劳动者,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不为反对意见的,或劳动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包工头”是代表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则应当认定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

  3.专家点评

  预防工头欠钱耍赖 注意留存证据

  朝阳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会律师给出建议:由于建筑工程是非常艰苦的工作,也是比较危险的工作,因此从事建筑工作,最好能够找正式的建筑公司,在工资、保险方面多一些保障。如果确实发生了跟着“包工头”的情况,在发生欠薪等情况时,就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合理选择对象主张自己的权利。

  首先,工人是直接为“包工头”工作的,可以直接向“包工头”主张,发生纠纷可以到法院起诉“包工头”;其次,建筑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人也可以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是法院还是仲裁委员会,都是需要证据的,劳动者在平时应该注意搜集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为包工头、建筑公司工作以及工资多少的证据材料。在调解过程中,曾遇到很多工人在申请调解时,“包工头”跑了,但连建筑公司的名称都不知晓的情况。(午报记者刘欣欣/文诸 颖/图)

延伸阅读: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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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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