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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切记勿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5 08:22:58 人浏览

导读:

摘要:现实生活中,难免发生当事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耽误仲裁时效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下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是一概加以拒绝,还是全部受理呢?选择前者,对当事人未免过于苛刻;选择后者,仲裁时效本身则...

  摘要:现实生活中,难免发生当事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耽误仲裁时效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下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是一概加以拒绝,还是全部受理呢?选择前者,对当事人未免过于苛刻;选择后者,仲裁时效本身则丧失意义。综合现有立法规定,实践中采取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的处理方式。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于2006年初与单位(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底,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单位(被申请人)与员工签订协议后却迟迟不予履行支付义务,故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公司(被申请人)同意履行合同。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时效为一年。员工与单位签署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后,如果单位拒不履行相应协议,员工需在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员工错过一年时效且不能举证相应终止、中断情形,则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申请很难被仲裁委支持。

  同时提醒广大员工,一般员工与单位纠纷为劳动争议,为仲裁前置案件。需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后才能去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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