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导读:
我于2006年9月1日应聘到当地郊区一个医院做保安,当时,与医院签订了一份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注明不列入医院编制,按零工待遇,不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每天工作八小时,月包干工资为500元,且未注明休息日和节假日。在工作期间,每天按时上下班,从未休息过一天。后来每月可以休息两天,再一年过后至今每月给我四天休息。工资也由500元涨到现在的680元。合同到期后,医院未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至今。如今,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是否错过了员工赔偿请求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另外,是从什么时候起能计算双倍工资的赔偿?(南宁 王先生)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你一直还在单位上班,仲裁时效并没有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施行,依据第八十二条规定“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双倍工资应从2008年2月1日起计算。(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职工律师团律师 覃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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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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