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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怎样确定劳动争议法院管辖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2 08:34:05 人浏览

导读:

劳动争议发生后,我们要想解决纠纷,就必须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进行民事诉讼,但是我们都知道每个法院、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而且很多劳动者有外派、驻守的情况,那么一般怎样确定劳动争议法院管辖权,才能依法维护权利呢

  劳动争议发生后,我们要想解决纠纷,就必须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进行民事诉讼,但是我们都知道每个法院、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而且很多劳动者有外派、驻守的情况,那么一般怎样确定劳动争议法院管辖权,才能依法维护权利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五、涉外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中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一般怎样确定劳动争议法院管辖权全部内容,一般的劳动纠纷都是地域管辖来决定,而且劳动合同中会规定一般在企业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重大的劳动争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纠纷一般都是市一级别管辖。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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