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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3 07:07:45 人浏览

导读:

(一)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1.协调机制是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同级地方总工会代表职工、同级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经营者)三方组成,就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2.人员组成:正式成员为9人,每方3人,由各方领导担任首席代表

(一)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

1.协调机制是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同级地方总工会代表职工、同级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经营者)三方组成,就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2.人员组成:正式成员为9人,每方3人,由各方领导担任首席代表,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代表。正式代表因故空缺时,由本方及时选定人员递补,并通知其他两方。

3.协调机制的名称:省、市、县(区)统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

(二) 三方协调遵循的原则

1.依法协调的原则。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合法、公正、及时。

2.协调合作的原则。三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合作共事,互相支持。

3.利益兼顾的原则。三方应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代表被代表方利益,并兼顾其他两方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化解矛盾的原则。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有责任防止和避免劳动关系中存在矛盾的扩大或激化,努力化解矛盾。

(三)三方协调的主要内容

1.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劳动关系状况,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

2.三方各自按职责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行政或群体性监督检查,对发现和掌握的主要的、普遍的、重大的问题相互交换情况,通过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

3.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为同级人大和政府制定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提供情况及建议。

4.对本地贯彻《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企业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工作指导,相互及时交换情况,通过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

5.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

(四)三方协调的程序和方法

1.定期协调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各方需要提出协调议题并附送有关背景材料,提前15日送达其他两方。三方首席代表应出席,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2.临时协调会议可根据任何一方的提议随时召开。一般情况下可由三方担任代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协调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邀请肯关专业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列席或旁听。

3.协调会议由三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三方共同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会议记录。拟协商的具体事项及时间、地点、由主持方与另两方协商后确定。

4.召开协调会议时,先由提出议题的一方介绍有关情况及意见和建议,三方共同研究讨论。每次召开协调会议时,应对上次协调会议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由主持方(提议方)起草有关文件或形成纪要,印发三方相应机构和有关企业。

6.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休会,具体休会期限及下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三方商定。

参阅文件:

《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意见》(冀劳社[2001]51 200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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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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