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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中所发挥的作用及政府的角色定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3 06:29:09 人浏览

导读:

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中所发挥的作用及政府的角色定位刘振华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方面,在当前我国经过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效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事关改革成败、关系社会稳定大局。所以
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中所发

挥的作用及政府的角色定位

刘振华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方面,在当前我国经过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效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事关改革成败、关系社会稳定大局。所以讨论劳动关系问题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本文通过欧洲一些国家的对比分析,探讨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中所发挥的作用及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

一、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中所起的作用

国家是管理和控制一个有组织的社会政治机构和统治机构。虽然可以说,在一个民主国家里,议会是最高层的政治实体,但政府却是整个国家最活跃和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它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行为。在劳动关系上,政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唯一能通过立法改变劳动关系制度和规则的实体。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劳动关系规范管理中,工会和雇主,尤其是工会,都是反对政府或反对法律干涉的,而政府不管其政治观念是什么,在劳动关系中也都支持自愿原则。在欧洲一些国家中,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发挥何种主导作用,以及处理方向、影响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见见表)

通过对欧洲国家劳动关系方面的比较分析发现,各国政府在其中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政府加强了对劳动关系的干预。

归纳来说,各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应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不是是否应当干预的问题,而是干预的程度、干预的领域和干预的手段各不相同。而上述这些又都是由政府的目标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目标,才会有什么样的干预和调节。

二、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作为用人单位的政府

政府作为一类组织,也使用着大量的劳动力,不仅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员、聘任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非私营的学校、医院等所使用的人员。

(二)作为立法者的政府

有人认为,劳动者的根本目的是规范、支持或制约资方的权力以及有组织的劳方的权力。根据这个观点,政府活动主要在三个领域:有关个人合法权利的立法;有关集体权利的立法;有关建立集体谈判机制的立法。

(三)作为调解者的政府

政府要维持产业制度中的产业和平,鼓励劳资双方尽可能利用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劳资纠纷,避免产业行动,因此政府调解和仲裁的作用成为政府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作为第三方“干预”劳资纠纷使之达成妥协的一种方式。

(四)作为管理者的政府

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消极的管理,即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发挥作用;另一类是积极的管理,即通过收入政策直接干预集体谈判的结果。

作为四种不同角色,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发挥如下四种作用:

(1)组织作用。政府的职责决定了其主导地位和组织者的身份,具体作用包括:政府在制定法律和重大经济政策,在调整劳动关系及相关劳动问题时,如制定工时制度、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条件标准和劳动保护措施、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等,都吸收并听取劳资双方的意见,组织劳资双方共同进行讨论;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干预,主要是根据法律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制定消除就业歧视的政策和措施,对雇主大量裁员进行干预等;对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采取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主动介入和被动介入、争议前介入和争议后介入等方式,进行协调,促使劳资双方合作,达成协议;实施劳动行政管理,全面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

(2)平衡作用。在劳动关系中,真正形成利益冲突和对立的是劳资双方,而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一开始是劳方处于绝对劣势,但随着工会力量的不断壮大,特别是法律确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后,工会的地位进一步加强,资方面对的不再是单个的劳动者,而是一群劳动者,即以工会为代表的劳动者团体,因而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劳资双方在某一时期或某一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一方力量明显大于对方时,劳资关系的协商会困难重重,协商结果也不利于共同合作, 这对于发展经济和安定社会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政府的作用就是采取强硬的调整措施,使双方力量保持平衡。特别是当劳工运动一旦危及到经济发展和雇主利益时,政府往往会使用权力,对工会采取强硬措施,以平衡劳资关系。

(3)监督作用。政府在三方协商格局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其目的是通过政府监督和指导集体合同的订立,确保劳资双方协商内容的公平、合理、合法、完备和可行。政府监督的方式为登记、备案、审查或批准。劳资双方协议或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更是非常必要的。西方国家政府劳动部门都对劳资协商结果进行监督,而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控制。监督既包括日常对劳资双方履行协议情况的检查,也包括劳资双方对履行协议争议的处理和对违反协议一方的处罚。

(4)服务作用。从产业革命至今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市场经济国家的劳资关系运行机制和三方协商的格局,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和比较规范的体系,解决劳资纠纷的途径基本制度化、法律化。政府在三方协商机制中主要的作用将成为一种服务关系,即政府要为劳资关系的协调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政府服务的内容一般包括: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完整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为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依据,制定标准;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163号建议书的要求,政府部门对参加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劳资双方组织予以承认,并在谈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料;政府对劳资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合作方面给予指导帮助,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发布各种信息;为劳资关系双方进行人员和业务培训,组织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目前我国劳动部门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应发挥哪些作用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发展健全过程当中,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建立,国家财力有限,历史包袱重(特别是国有企业)。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加入WTO和全球经济放缓,都将对劳动关系产生很大影响,政府要发挥作用,尤其是“我国改革是政府推进型的改革”,所以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中要主动、积极地发挥作用。

(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劳动部门,担负着调解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政府必须通过对劳资关系的协调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直接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政企分开。政府的职责是对企业实施宏观管理,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方协商中,政府一方的代表应当紧紧围绕促进生产力发展,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平衡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指导双方合作,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

(二)政府是劳动关系的政策制定者和宏观调控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和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市场规律来调节,但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往往会对经济发展形成一定的破坏性,进而导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此,必须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作为立法者,我国劳动部门起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已运行七年多,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原则上说,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作为管理者,这几年劳动部门逐渐放开了工资和用工等审批权,为促进就业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鼓励性的就业政策,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政策,努力降低失业率,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政府是企业与职工两个群体利益矛盾的调节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企业和劳动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因而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通过一定的措施,把劳动关系双方各自的利益追求统一到国家利益。作为调解者,劳动部门与工会、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职责,做好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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