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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或永久丧失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20:50:25 人浏览

导读:

参加工作之后,每个人都要购买社会保险,参保人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在什么情况会暂时或永久丧失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丧失或暂时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应办理哪些手续?就上述内容,法律快车小编...

  参加工作之后,每个人都要购买社会保险,参保人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在什么情况会暂时或永久丧失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丧失或暂时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应办理哪些手续?就上述内容,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参保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记录;

  (3)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4)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二、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2)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3)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5)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三、哪些情况会暂时或永久丧失社会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

  (1)失踪、死亡的;

  (2)被判刑服刑期间的;

  (3)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供养亲属就业或参军的;

  (5)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6)供养配偶再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丧失或暂时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应办理哪些手续?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丧失长期社保待遇领取资格后,其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塬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规定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在本市居住的,应在7日内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报告。

  (1)失踪的,应提供法院的生效裁定书;

  (2)死亡的,应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单、社会保障卡;

  (3)被判刑服刑期间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

  (4)供养亲属参军或就业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符合供养亲属配偶再婚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待遇发放地经办机构。于丰泉

  五、暂时或永久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继续享受的有什么后果?

  待遇领取人员暂时或永久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收益人、塬待遇领取人隐瞒暂行或永久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视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应将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煺还;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2-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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