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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应对极端天气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14:20:0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近年来极端天气多次出现,对决策机构、用人单位和公众来说严重影响出行、开工。《宁波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9月29日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2日经印发,并于1...

  核心内容:近年来极端天气多次出现,对决策机构、用人单位和公众来说严重影响出行、开工。《宁波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9月29日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2日经印发,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宁波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文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停课安排、误工处理及其他事项四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

  规定了与停课和误工处理相关的灾害天气红色预警信号种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五类。

  (二)停课安排

  规定了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停课的有关要求。当日22:00前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且在6:00维持的,各中小学校次日(当日)要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6:00以后发布灾害红色预警的,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已到校的学生服从学校安排,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选择安全场所;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三)误工处理

  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单位职工在误工等方面的处理。

  1.当本市发布灾害红色预警,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2.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3.职工因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4.在工作时间发出灾害红色预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page]

  (四)其他事项

  规定了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分区域原则、发布主要渠道、主要部门职责和公众义务等。

  1.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灾害红色预警,具体发布和解除流程另行制定。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发布和解除按照《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甬政办发〔2014〕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当发布部分区域灾害红色预警时,在该区域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但要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3.广播、电视及移动电视、政务微博、政府门户网站等管理部门要落实信息播发工作,及时、有效地发出预警及相关信息。民航、水运、铁路、道路交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

  4.公众要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预警信息,并学习防灾减灾知识,了解预警信号含义和要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5.气象灾害其他灾种预警以及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橙色以下(含橙色)级别预警的应急响应措施,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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