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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意见应对工程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5 14:44:48 人浏览

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省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市场又好又快发展,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江苏省法院与省住建厅会商研究,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联动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为维护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建筑业是江苏省的支柱产业,也是吸纳资本和劳动力较多的产业,建筑市场与房地产市场、民间借贷市场、劳动用人市场紧密关联。随着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建筑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收案数量和诉讼标的额不断上升,审理难度不断增大。全省法院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做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司法应对工作,为规范建筑市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4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14671件,审结13705件,同比分别上升3.23%和15.29%。2015年1-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和审结建设工程合同案件11269件和9114件,同比分别上升13.31%和9.95%。与此同时,江苏省高院也发现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审判的专业性不足、化解纠纷手段单一等问题。为有效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建立建设工程合同案件联动化解机制,省法院与省住建厅联合出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建立建设工程联动化解机制是维护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江苏省是建筑大省。2014年,江苏建筑业总产值达24592.9亿元,建筑业实现利税总额1817.7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3899.5亿元,建筑业占全省GDP的比重较大,达6.8%。与此同时,全省法院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标的额不断上升,2014年江苏全省法院一审建设工程案件的标的额总计1119401万元,比2013年上升48.15%。2015年1-8月,标的总额达916727万元,同比上升46.8%,平均每件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达100万元。建设工程案件的有效化解直接关系建筑行业经济发展的质量。通过建立建设工程联动化解机制,有效化解建设工程纠纷,有利于建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

  建立建设工程联动化解机制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措施。住建部自去年年底开始实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但从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案实际情况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仍然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无效合同比例较高。具体表现为违法招投标的行为相当普遍,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问题屡禁不止。由于建设主管部门对此情况无法掌握,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也难以查处,客观上使一些企业获得了违规套利空间。建立建设工程联动化解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使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打击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建立建设工程联动化解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

  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造成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往往还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陷入农民工“年年讨薪年年难”的怪圈,农民工春节堵门现象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非常重视,每年在岁末年初都要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问题进行专门清理。通过建立建设工程联动化解机制,联动打击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确保工程款的足额按时支付,进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

  建立建设工程联动化解机制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意见较大的是审理期限长、专业性不够。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事实和证据材料较为复杂,法官对工程专业性问题不了解,大量的纠纷依赖工程鉴定,导致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漫长。建立建设工程联动化解机制,充分利用建设工程专家的力量,可以有效弥补法官对工程专业知识的不足,大大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二、《意见》的制定思路

  制定这个意见,我们遵循的基本思路有三个方面:

  一是重点解决违法线索移送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有效沟通,建设主管部门对法院审理中发现的建设工程违法行为不掌握,法院对建设主管部门的前期处罚也不了解,导致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防范和处置,建筑市场乱象屡禁不止。《意见》立足系统性化解纠纷的原则,建立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实现法院与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的违法线索双向移送。

  二是通过职能互补弥补专业化不足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涉及很多工程专业知识,对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顺延、修复费用等的判断都需要借助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专业人士。为有效发挥建设工程专业人员的优势,弥补审判人员的专业不足,《意见》规定了建设工程专家参与审理机制,由法院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选聘一批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监理、审计等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建立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库,提升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专业化水平。

  三是通过联动机制提升整体工作合力

  建立联动机制化解纠纷是江苏法院长期坚持的做法。目前,省法院已与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妇联、省卫生厅等十多个部门就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医疗侵权等多种案件类型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大大提升了化解民事纠纷的效果。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特殊性,邀请有建设工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调解更有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规定了建立建设工程案件诉调对接机制,以妥善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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