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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意见的通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22:29:20 人浏览

导读: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已经2009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十八日平顶山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为认真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已经2009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平顶山市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的目的,加快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煤炭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领导运行机制

1.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要依法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加强辖区煤矿的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建立统一协调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依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2.市政府常务会议逢双月专题研究一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产煤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乡(镇)政府乡(镇)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月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县(市)区、乡(镇)政府对超越权限、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提请上一级政府解决。3.各产煤县(市)、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各产煤县(市)区、乡(镇)应按规定配备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和副乡(镇)长。各级政府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4.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煤炭监管队伍建设,煤炭管理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安全机构。5.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建立煤矿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制定煤矿安全技措经费定期审计检查制度,严格审查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必须制定辖区煤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经费供给。煤矿企业必须与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签订事故救灾协议,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自救及抢险演习。7.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矿山救护队伍的组织建设,建立矿山救护队有进有出的用人机制,逐步提高矿山救护队员工资、福利待遇,增强救护队伍的整体战斗力。8.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煤矿职工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督促煤矿企业每年对职工进行不低于7天的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再教育;督促煤矿企业必须做到新工人、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政府对煤矿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给予政策支持。9.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企业发生一般事故后,由煤炭、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检察、劳动保障、人事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形成事故处理结案意见,事故处理结案意见的变更,必须由参加调查的部门再次联合调查或由上级政府作出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变更联合处理结案决定;对查出的事故责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结案意见处理到位。

二、建立安全监管运行机制

10.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涉煤部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县(市)区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负责召集,煤炭、安监、国土资源、电力、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监察、环保、工会等部门参加。联席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市级联席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县(市)、区联席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1次,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安排部署相应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文件。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煤矿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停产整顿矿井加强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对决定关闭的矿井按期关闭到位;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各自的职能、权限,对煤矿企业加强监管,并负相应的监管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吊销有关证照,并报请政府予以关闭。11.煤炭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煤炭管理部门要具体落实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监督煤矿企业法人职责履行情况和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督促煤矿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努力改善安全基础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负责组织对矿井复工复产验收,严格按照复工验收标准,严把煤矿复工验收关。依法组织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活动,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并根据季节性特点和煤矿管理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停产整顿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煤矿,报请有关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提请政府依法关闭。1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矿产资源法》、《土地法》赋予的职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越层越界等各类违法行为,搞好证件审核、发放、吊销、注销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3.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度,应加强对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落实的监督。14.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买、销售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非法煤矿获取火工用品。15.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煤矿用工及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进行监督管理,认真查处不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向职工发放劳保用品和不按规定给职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行为。16.工会组织要积极维护职工权益,指导帮助煤矿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17.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搞好营业执照审核、发放、吊销、注销工作,协助煤炭销售管理部门加强煤炭质量管理。18.电力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停、供电管理,依法查处转供电和私接电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向非法煤矿供电,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追究电业主管部门的责任。19.加强煤矿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级煤矿执法队伍要明确职责,规范行为,做到依法履行监督、监管职责,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河南省煤炭条例》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page]

20.加强驻矿监管队伍建设。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县级领导包矿、乡科级干部驻矿制。要从涉煤有关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管小组,派驻到辖区内每一个小煤矿企业。各驻矿监管小组要实行统一的日志化管理,监管重点由井上转入井下,实施对煤矿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1.加强煤管站(所)建设。煤管站(所)负责向辖区内小煤矿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令、指示、文件等;为辖区内小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深入一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发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权立即制止;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小煤矿实施停产整顿,直至撤出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煤管站(所)要加强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管理队伍。要建立辖区内小煤矿安全台账;督促辖区内小煤矿准确及时填绘图纸。煤管站(所)每个月对所辖煤矿进行不少于4个轮次的巡回检查;煤管站(所)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20次。22.全面推行矿长派驻制度。要在全市小煤矿积极推行内部派驻“四职”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及技术负责人)制度,“四职”矿长由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选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定期交流。23.实行对重点煤矿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对全市煤矿实行动态管理,每月由各产煤县(市)、区评出末位矿井,实行挂牌督办,由专人实行24小时监管。凡被列为重点监管的煤矿,必须向煤炭部门写出保证书,保证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凡连续3次被评为末位矿井的煤矿,实行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24.鼓励社会各界、自然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政府对各社会团体和自然人的监督行为实行保护和奖励制度。

三、建立企业主体安全运行机制

25.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任职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六证”的煤矿企业严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26.煤矿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小煤矿必须配齐培训合格的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企业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环境,改善工人作业条件;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小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27.煤矿企业要强化依法办矿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奖惩制度;(5)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1)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6)安全举报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9)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依法办矿和依法生产水平。28.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不含30万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低于26人(五职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按8人配备,通风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每科按6人配备);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矿井(含30万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低于35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中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不低于30%。29.确保生产系统完善,强化现场顶板管理。小煤矿矿井和采区生产布置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法开采,坚决淘汰“巷采”等落后的采煤法,严禁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严格落实采掘现场各工序的敲帮问顶制度;大力推广金属液压支护,必须淘汰木支护,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无支护情况下从事采掘活动,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预防片帮、冒顶事故发生。30.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小煤矿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杜绝电器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31.加强爆炸材料管理。小煤矿要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全面推广使用高安全性的含水炸药(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型爆破器材和无安标的爆破器材。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储藏、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32.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按照规定落实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当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没有矿长带班入井的煤矿企业,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并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要加强基层区队、班组建设,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班组。要加强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基层区队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执行力。33.各类煤矿都要以矿井为单位,开展安全质量达标活动。矿井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安全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安监办字〔2004〕24号印发)规定,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矿井不准进行井下采掘活动。

技术改造矿井技改结束竣工验收时“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安全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34.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平地“三房两室一所”(绞车房、充灯房、风机房、调度室、监控室、变电所)和“两堂一舍”(职工澡堂、职工食堂、职工宿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搞好矿区生态治理,改善煤矿企业对外形象,提升企业文化。35.严禁超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和超定员下井。煤矿企业入井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煤矿企业劳动定员人数,并必须将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井下最大作业班人数在井口公布。36.各煤矿企业必须在矿长组织下每旬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责任到人,落实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应当按规定报告煤矿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落实,在重大隐患没有排查治理前应停止生产。37.各煤矿企业都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考核机制,落实奖罚制度,确保各项机制的正常运行。各煤矿企业必须成立考核组织,每月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要做到每一岗位、每一作业人员、每一项工作都要有人考核,有人监督,岗位责任没有落实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企业安全主体作用正常发挥。38.加强企业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小煤矿要建立健全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要加强企业文化设施建设,美化工作生活环境,工业广场绿化面积不少于其占地面积的1/3;努力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知名度,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page]

四、建立重大灾害预防运行机制

39.深化瓦斯治理。小煤矿要加强瓦斯防治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考核体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要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专职防突管理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健全防突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完善计划和审批责任制。

40.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要按规定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性能测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及主要风门应设置开停传感器,明确专人看管及维护;风门、风桥、风窗、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安全、稳定、可靠;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并建立完善的测风制度,定期测定矿井及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确保供风量满足需要。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串联通风和下行风。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符合要求,确保供风安全、可靠;要不断优化通风网络,提高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性。矿井应设置地面压风机房,并根据矿井规模配备足够容量的空气压缩机和相应操作维护人员。井下主要作业地点(包括采掘工作面、主要巷道以及变电所、水泵房、火药库、绞车房等硐室)要铺设专用压风管路,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小煤矿要加强对压风设备和管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管路畅通。41.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小煤矿必须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所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视频和数字化联网工作,确保安全合理、修校及时、运行正常,提高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和预警效能,提升应对瓦斯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42.建立健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小煤矿必须安装集井下人员考勤、实时定位监控、安全警示报警、应急搜救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43.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管理。小煤矿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必须设置水害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探放水制度,配备2台以上探放水设备,编制水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小煤矿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坚持每月1—3次井上下水位及矿井涌水量动态观测。小煤矿必须按规定留设各种保护煤柱和防水煤(岩)柱,严禁擅自开采矿井防水保安煤柱和边界煤柱,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小煤矿每季度要组织1次矿井水情全面调查,摸清和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水害防治措施。要认真收集周边相邻矿井、老空区水文地质资料,坚决做到水文不清不施工。要建立完善月度水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水患要落实治理措施。44.加强矿井防尘管理。小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小煤矿,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定期冲洗沉积煤尘,防止煤尘堆积。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应安设防尘设施和风流净化水幕,井下各转载点都要安设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要加强个体防护工作,减少粉尘对从业人员的危害。45.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小煤矿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和消防材料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足够数量完好的灭火器材。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按规定建立灌浆灭火系统;采煤工作面(薄煤层除外)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煤顶。

五、建立安全投入运行机制

46.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煤矿企业要按照矿井设计能力吨煤提取8元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要分矿专户储存,在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下,按规定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专款专用。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安全持续投入机制,切实做到安全投入不欠账。47.各类煤矿必须按规定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足额交纳保险费用和社会统筹。同时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对不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社会统筹的煤矿企业,实施停(工)产整顿,直至依法予以关闭。48.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小煤矿必须按照规定,依据煤矿企业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并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进行管理。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严禁挪作他用。小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六、建立安全技术保障机制

49.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支撑体系。设立总工程师办公室,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并结合煤炭行业特点,建立煤炭行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提高全市煤矿技术管理水平,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行业人才严重匮乏局面,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50.各煤矿企业开拓方案、采掘工程布置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施工。原则上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开采中厚煤层的(不含30万吨)矿井井下只准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不能超过2个;开采薄煤层的煤矿采煤工作面布置不能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不能超过3个;高沼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两井生产。掘进工作面水平在采煤工作面上副巷以上水平布置的,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不能在同一采区同时作业。

51.各煤矿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防治水图必须真实有效,测量准确,及时填绘,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52.总工程师要带领煤矿技术人员研发新的技术、引进新的开采工艺和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煤矿企业要建立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奖励制度;在技术改造时,应优先考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各煤矿企业采、掘工艺要逐步向机械化方向发展。各煤矿企业要制订和开发新的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不断延伸企业产业链条,提高煤炭附加值。53.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煤矿技术人员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安全评价,建立煤矿企业安全预测机制。54.煤矿总工程师要研究煤矿重大灾害事故致因机理,有针对性的完善矿井预防重特大事故措施,为企业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page]

七、建立安全培训运行机制

55.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小煤矿必须按照规定经常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确保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具备本职工作所要求的基本安全生产技能和知识。56.建立煤矿企业用工准入制度。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煤矿企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由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五职矿长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逐步达到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水平;五职矿长必须由专职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任职资格证。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煤矿作业。安全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年富力强,能够适应煤矿井下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57.建立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备案制度。煤矿企业必须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为职工交纳社会统筹。58.实施本、专科层次全脱产紧缺人才培养,积极选拔优秀知识青年采取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等方式进入高等院校进行全脱产培养,重点培养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才和后备人才,解决煤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匮乏问题。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同省内外大中专院校合作,开展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定向培养工作。每个煤矿企业必须配备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中等学历以上的技术人员。

八、建立责任追究运行机制

59.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凡发现煤矿监管人员对煤矿存在国务院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上报、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整改的,按照过程追究、隐患追究、责任追究的相关要求,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现驻矿监管小组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入井检查,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报告、不制止等行为的,第一次给予戒免谈话,第二次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次给予开除的处理。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根据各级、各部门及企业的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追究企业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监管部门未按规定职责对煤矿企业实施监管,追究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责任;部门在监管中,如果企业存在岗位责任制未落实、自我约束考核未进行等问题,必须责成煤矿企业按照“四定”原则落实整改,否则追究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

煤矿企业没有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没有按规定排查安全隐患,没有对监管部门提出的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追究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60.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除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外,要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并配合专业救护队伍抢救被困人员。如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及时组织事故抢救,逃离现场的,公安部门要组织得力干警实施追捕,并对相关责任人严密监控,强制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配合事故抢救、分析与调查。61.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产煤县(市)、区政府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启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伤亡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上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对事故组织抢救措施不力,造成事态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追究现场抢险指挥负责人的责任。62.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除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对煤矿企业实施依法关闭。

对查实和处理的各类煤矿违法事件要积极与各类新闻媒体联系和沟通。各监管部门要向新闻单位及时提供准确的安全生产信息。对新闻部门掌握的安全生产信息,各监管部门要及时核准,以确保舆论的快速准确性。63.从严查处涉煤腐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煤矿复工验收、竣工验收、重要执法检查中不得乱开口子,降低条件和标准。要重点查处索贿、受贿、行贿,隐瞒事故、干部入股煤矿、充当煤矿保护伞等涉煤犯罪行为。

九、建立目标考核奖惩机制

64.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与产煤县(市)区政府、产煤县(市)区政府与产煤乡(镇)政府、产煤乡(镇)政府与煤矿企业要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形成市、县(市)区、乡(镇)、企业四级目标考核体系。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每半年对各产煤县(市)、区的目标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市;每年组织年度目标考核。根据国家对煤炭行业产业政策的调整情况,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煤炭行业的年度目标下达情况和我市煤炭行业的具体情况设置目标体系和考核内容。65.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凡发生煤矿事故的产煤县(市)区、乡(镇),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有关规定,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同时,按照奖罚对等的原则,对各产煤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和煤炭局长的奖励,按照《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平办〔2008〕13号)执行;各产煤县(市)、区对煤炭管理部门、煤矿监管人员、包驻矿人员的奖励,按照《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宝丰县委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平办〔2009〕4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激励机制。

66.通过年度目标考核,年度目标完成好的,市政府将通报表彰。

67.通过政府推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建设,各级、各部门以及煤炭企业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形成合力,使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正常化、法制化管理轨道,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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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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