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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个保密合同不怕员工跳槽泄密 竞业限制不能超两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22:41:16 人浏览

导读:

为了让小马在公司独当一面,公司出资9800瑞士法郎为其搞个人培训。可学成后两年小马就跳槽了,公司随即状告小马要求他赔偿。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今报沈春梅通讯员南南凯慧事件:擅自离职被判赔偿6.5万据郑州某精密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称

为了让小马在公司独当一面,公司出资9800瑞士法郎为其搞个人培训。可学成后两年小马就跳槽了,公司随即状告小马要求他赔偿。
昨天,郑州二七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今报 沈春梅通讯员 南南 凯慧

事件:擅自离职被判赔偿6.5万

据郑州某精密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称,2004年至2007年期间,小马在他们公司工作。2005年7月18日,公司和小马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7月17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小马在离职期间必须严守商业秘密,如有泄露,公司有权依据刑法追究其刑责。
合同中还约定,小马在离职期间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从事相同和类似工作,否则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2004年,公司从瑞士进口数控机床,并请瑞士派专人到公司培训指导,费用为9800瑞士法郎(人民币6.5万元)。
“公司指定小马单独接受瑞士专家培训。”公司说,培训期间,他们共支付技术培训费和招待费16万元。
“没想到小马掌握技术后,于2007年6月擅自脱离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到江苏一家企业,生产同规则型号的铰刀产品。”公司要求小马赔偿技术培训费7万元。
小马不承认自己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培训,称离职是因为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索赔无据。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和小马之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小马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小马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认为,小马在离职时应当就此与公司协商,但小马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就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行为。8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马赔偿公司培训费用6.5万元。

说法:企业对员工“竞业限制”不能超过两年

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宪师解释,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段宪师说,我国相关法律对竞业禁止的对象没有作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作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但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段宪师说,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

提醒:不妨和员工签个“保密合同”

据了解,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
据段宪师介绍,武汉某集团公司有一项“铁的制度”:任何一位新员工在加盟该公司正式上岗之前,都必须先与企业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劳动合同,另一个是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即“保密合同”。
“保密合同”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进行了分类界定,“明码标价”,即使职工 “跳槽”,也得先把企业的“命根子”留下,否则要负违约的法律责任,而且涉及单位的连带责任也要追究。
段宪师认为,签订“保密合同”无疑是个明智之举,企业自觉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而其他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之前,也不得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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