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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职工缴纳社保需全额承担工伤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07:25:3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具体案情周某于2011年2月19日通过招聘进入烟台开发区某机械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周某工作期间,机

  核心内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具体案情

  周某于2011年2月19日通过招聘进入烟台开发区某机械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周某工作期间,机械公司未按规定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2月22日,周某上夜班操作机床时,左眼不慎被铁屑击中受伤。2012年5月,周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10月,周某的伤情被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10级。周某受伤后,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16天,医疗费用已全部由该公司支付,但周某住院期间该公司未派人护理。周某出院后,一直在单位宿舍休养。

  11月23日,周某以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支付工伤待遇为由提出辞职。之后,周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共计69752元。

  审理结果

  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周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10级,但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周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该公司应当全额承担周某的各项工伤待遇。

  仲裁部门屡次向该公司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6.5万元,用以解决双方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单位支付工伤项目待遇有哪些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经确定为供养亲属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供养人,均按法定标准支付其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基金一般都能全额支付,未付全部分(自费),由用人单位补足。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项目有哪些呢?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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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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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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