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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2 18:09:05 人浏览

导读:

早些年,经常看到关于用人单位禁止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内结婚生子的新闻,就是因为女职工结婚生子哺乳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这些单位就对女职工存在就业歧视。但是,女性天然的必须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繁衍后代,所以,必须对女职工生育及哺乳提供特殊保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有哪些。

  早些年,经常看到关于用人单位禁止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内结婚生子的新闻,就是因为女职工结婚生子哺乳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这些单位就对女职工存在就业歧视。但是,女性天然的必须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繁衍后代,所以,必须对女职工生育及哺乳提供特殊保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有哪些

  一、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有哪些

  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

  二、法律对女职工保护的规定

  1、禁止要求女职工从事危重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做出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对哺乳期的女职工特苏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性哺乳期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女职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女性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综上,那些因为女性需要生孩子哺乳就将女性辞退的用人单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应该对女职工进行赔偿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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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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