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
导读:
合同中止可以是合同期限届满也可以是发生了法定的事由制式合同无法在继续履行的等情形,保险合同是我们常见的合同形式,如果保险合同终止的,那么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1、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剧烈地、明显地侵害的事实。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4、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可继续履行。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超过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当然,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保险合同终止和中止有什么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造成的;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的自然灭失。
2、产生的后果不同。保险合同中止后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保险合同终止和中止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在中止以后,两年内可申请复效,交上保费和一定的利息以后,保单可恢复;如果两年内未申请复效,那保单终止,永久性失效,可去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的相关内容。综上,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自然终止、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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