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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能解雇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31 06:27:32 人浏览

导读:

[导读]"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终止是指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

  [导读]"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终止是指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案情简介

  黄某于1997年8月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800元。

  2006年5月,黄某因身患恶性肿瘤开始病休。2006年6月至12月,公司按黄某工资70%的标准向其支付疾病休假工资,2007年1月起,公司按照黄某工资的60%支付其疾病救济费。在黄某病休期间,公司还多次向其送去了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困难补助金。

  2008年10月,黄某向公司提交申请,要求公司能安排其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但医院证明黄某并未恢复劳动能力,故公司没有给黄某安排工作岗位。

  2009年3月,黄某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09年4月,公司与黄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次性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10万余元,并为黄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09年4月起,黄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于2009年7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18万余元。

  2009年9月,黄某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按照其原工资的标准支付其病休期间的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黄某认为,2007年起,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标准60%的疾病救济金,但因其经济窘迫及身体恢复良好,于2008年10月上旬向公司提出上班请求,但公司要求其提供医院允许其上班的证明,未安排其工作岗位,仍然支付疾病救济金,并最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安排其工作是违法的,故要求公司按照其原工资的标准支付其2008年10月后病休期间的工资,并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黄某患病期间,一直处于治疗之中,且医院证明其无劳动能力,故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且黄某于2009年3月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公司也根据法律规定支付黄某了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10万余元,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可。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黄某确系因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双方签订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其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故其要求公司按照其原工资的标准支付其病休期间的工资并恢复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黄某自2006年5月起治疗、休养,该状态持续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考虑到黄某的身体状况,在医院出具其不能工作证明的情况下,未安排其工作岗位,符合情理。

  且经职能部门鉴定,黄某确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公司不能安排其工作岗位,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员工患病期间工资的发放,上海市在1995年《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作了相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而这里的“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患病且在医疗期内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是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在医疗期满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司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公司必须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唐律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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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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