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赔偿金
导读:
用人单位在未与职工协商的情况下,口头通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仅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近期在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除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差额部分,合计9345元外,还需为职工办理退工单,并且退工理由写明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于2007年7月至单位工作。去年1月,双方签订了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去年12月25日下午,用人单位口头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杨某支付了1500元经济补偿金。杨某随后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仲裁部门裁决,用人单位为杨某补办退工手续,退工理由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杨某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差额合计9345元。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而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律事实的情形下,于2008年12月25日口头通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及合同约定,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杨某出具相关退工手续,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双倍赔偿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说,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在退工单上写明退工理由,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用工单位有权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并对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这种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不写明退工理由或作出不实记载,今后劳动者再求职时,该不实记载如为相关用人单位所知悉,则在事实上会降低对劳动者的社会评价,并对其就业、求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写明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则为劳动者再就业创造了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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