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被辞案开审
导读: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突然被辞,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职员状告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6月5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39岁的张女士诉称,2005年入职日立公司,2006年10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工作岗位是Business Analyst(商务经理)及报酬年基本工资399621元,目标奖39962元。2007年10月年基本工资调整为407453元,目标奖40745元。2008年3月11日,日立公司却突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认为,日立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要求日立公司撤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2008年3月仲裁申诉期间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6天未休的带薪年假3倍工资80843元。
庭审中,日立公司表示,根据中国的法律,张女士持香港身份证,依法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日立公司希望与张女士长期合作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后,张女士在工作中频繁出错,并拒绝作主要工作之一数据输入工作,还以不恰当的方式告知同事从今天起不再做数据输入工作,公司不得不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3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从高给了张女士离职补偿金、提前通知金等补偿金,共计177608.26元。张女士16天没有休假,公司也相应的给付了薪水,不存在3倍补偿问题。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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