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有区别吗
导读:
要约和承诺是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当中,两个比较关键和重要的步骤。如果没有要约和承诺可能订立合同会失败。那么,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有区别吗?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1、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民法典》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英美法系,依传统的普通法,无论要约是否定有有效期限,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都可随时撤销要约。维持要约有效的承诺本身是一份合同(选择权合同)的除外。这种规定使受要约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难免遭受损失。在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未就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法国合同审判实践原则上确认要约人在一定期间要受要约的约束。要约确定有期限的,要约人应当在预定期间内承担义务,受其要约的约束。
若受要约人在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而要约人在其承诺前已通知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法庭会判决要约人撤销耍约行为无效,合同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成立。要约未规定或未明确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的,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法院一般允许要约人自由地撤销其要约;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法院有时会要求要约在合理期限内受其要约的约束。
对未规定或者未明确规定期限的要约,如果要约人过早地将其撤销,而受要约人随后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法院一般是责令要约人向受要约人赔偿损失,而不是确认合同成立。在德国,原则上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人除非在要约中标明不受要约约束的词句,否则,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拘束。要约定有期限的,要约人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变更其要约;要约未规定期限的,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不得撤销或变更其要约。
关于要约和承诺的区别在定义上就有所不一样,所以我们要加以区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有区别吗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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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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