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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效力要怎么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08:36:12 人浏览

导读: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格式合同使用起来方便,且能够提高效率,所以在我们生活中被广泛使用。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格式合同的效力要怎么认定?格式合同的成立有什么要求?格式合同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格式合同的效力要怎么认定

  1、格式合同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其所作的特别标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是判断格式合同提供方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是格式合同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三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合同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二、格式合同的成立

  成立要件: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具有标的。

  三、格式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条款,而对方当事人只能对固定条款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且不能进行更改条款的合同。所以,格式合同具有预定性、单方决定性、稳定性、重复性等鲜明特征。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与无效两种。在实践中一般为合同无效情形居多。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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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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