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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条款常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15:41:3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多在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中出现,如银行的、大型企业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多在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中出现,如银行的、大型企业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多在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中出现,如银行的、大型企业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书面的,但不排除其他形式,如商家提出的经营服务口号:“假一赔十”、“当面点清,出门无效”等,都可视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应用往往是一些公用企业和服务行业,有时他们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条款对广大当事者提出不平等、歧视性的要求,如银行单方面确定滞纳金的处罚比例、商店单方面提出搭售或者免除责任的要求,如“凡在我商场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我商场概不负责”,或冲印胶卷中的“冲坏胶卷,只赔胶卷,不另赔偿”的规定,这种规定是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无效条款。

  延伸阅读:

  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合同法》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等保护相对方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之外另有的,虽该约定与格式条款内容不符,则采用约定的内容。如格式条款规定逾期偿付货款的是20%,如双方约定为10%,则按10%计违约金,不采用20%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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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合同欠缺条款的处理

  合同欠缺条款,即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应对某事项加以规定却未予规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常素)未予协商,例如买卖家电却未约定运费由谁负担。二、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虽经协商,但未达成协议,约定留待日后商定。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定金交付的时间另行协定。三、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

  合同欠缺条款应该补充,但从上面所述可知,合同欠缺条款并非总是应予补充的,只有欠缺的条款不是必备条款(常素)时方可补充,欠缺必备条款时合同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必备条款不同,是示范性条款,或者说是提示性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欠缺某项甚至几项《合同法》第12条所列举的条款,仍然有效……【详细】

  ■ 解释合同要注意的事项

  对合同进行解释的基本规则,概括地说就是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具体说来,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1、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即根据文句和有关条款,采用分析方法,尽一切可能寻求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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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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