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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条款查处办法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15:57:47 人浏览

导读:

第一,“霸王条款”案件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经营?...

  合同是要合法的,要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而生活中为了提高效率节省时间经常会用到格式合同,如何来发现格式合同条款是不是违法的呢。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格式合同条款查处办法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格式合同条款查处办法一:准确把握“霸王条款”案件的构成要件。

  第一,“霸王条款”案件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二,“霸王条款”案件侵害的客体仅仅局限于消费者。这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第一句话就可以看出。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第三,“霸王条款”案件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载体是格式合同。在执法检查中,要查看当事人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是否采用的格式合同,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霸王条款”违法行为不成立;如果是格式合同,再审查当事人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举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综上,只有同时满足合同行为主体为经营者、合同相对人是消费者、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且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这4个条件,才能定性为“霸王条款”进行查处。

  格式合同条款查处办法二:工商机关对“霸王条款”只有查处权,并不直接涉及消费者向经营者的求偿权。

  有些消费者到工商机关投诉,要求工商机关作出决定让经营者为其赔偿损失,有人甚至提出工商机关应该将对经营者进行处罚所得的罚款用作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对此,执法人员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因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并未规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除了诉讼外其他能够获得法律救济的渠道,而工商部门所能做出的行政行为,仅仅是对违法经营者之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要请求赔偿损失,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渠道向违法经营者主张权利。工商机关查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经过工商机关的查处,震慑违法经营者,使违法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或不敢再从事违法行为,从而使消费者今后不再受“霸王条款”的侵害。

  格式合同条款查处办法三:工商机关不能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从以上规定看,只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是合同无效的认定机构。因此,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这部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工商部门无权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认定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条款查处办法有:准确把握“霸王条款”案件的构成要件。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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