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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购物签订保管合同必备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3 06:34: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元旦快到了,不少人会出去购物,购物前常常需要把随身物品进行保管,这时候保管合同便派上用场了。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元旦购物签订保管合同必备条款。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

  核心提示:元旦快到了,不少人会出去购物,购物前常常需要把随身物品进行保管,这时候保管合同便派上用场了。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元旦购物签订保管合同必备条款。

  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知识延伸: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情况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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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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