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践意义
导读:
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践意义
国企改制的深化一直是我国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革进程中的关键环节。此次公司法的修订,着重在此方面规定了许多有益的制度,其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就有着很强的实践意义。
我国国企的公司制改革主要采用股权制改造,实践中有“债转股”、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制”等多种形式,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进行国企股权制改造,最终的改制结果几乎都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这种经营模式无法适应国有企业千差万别的情况,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可视具体需要采用国有独资形式或由国家控股51%以上;对于不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国家应大幅度减少国家控股比例,将国有股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给自然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企业,吸收多方投资主体,实现股权的多元化。
在针对国企分类而致的改造中,无论采用何种法律形式,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都有其应用的空间。对于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由于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化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质量如何,董事是否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是保障公司业绩、实现股东利益的关键。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公司内部救济方法之外为股东提供了一条借助司法力量对违背勤勉、忠实义务的董事追究赔偿责任的有效途径,能使国有股东切实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犯,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样,在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有可能只是公司中的中小股东,这时有效地对大股东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制约,修正资本多数决的异化,进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是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当务之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此能够发挥其最本质的作用,通过中小股东的联合以诉讼的形式要求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间接保护自身利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可以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进而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是国企改制顺利进行的有力法律武器,因此在东北老工业地区改造的进程中,应对此制度深入研究,使其真正能够发挥法律制度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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