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条件
导读:
当有人侵犯公司利益而董事会或监事会又无动于衷的时候,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的适格十分重要。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条件、如何理解监事(会)、董事(会)的直接诉讼 ,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指在公司利益遭受非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法定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维护公司乃至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创设了少数股东以自己名义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董、监、高提起诉讼的原则。2006年我国《公司法》通过借鉴外国相关规定,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延续至今,《公司法》通过设立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制度,进一步规制企业的规范治理,促进企业的顺利发展。
股东若要提起代表诉讼并继续诉讼程序,必须从被告对公司实施侵害行为起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股东身份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应当得到保持。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该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期间的股东。《日本商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自六个月以前持续拥有股份的股东。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股票达一年以上。
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则对间接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股东作出持股期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即间接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法》第151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条件”的法律内容,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保护小股东权利的一种制度,但是作为原告有持股时间和比例的限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提起诉讼。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基础是共益权,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适格必须结合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一并予以考虑。第一,在当事人适格方面,决定原告资格的惟一条件是股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会涉及的问题(1)代表诉讼是单独股东权还是少数股东权?欧共体第5号公司法指令允许成员国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作股权比例或股份数量的要求,但不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