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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1 00:03:43 人浏览

导读:

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1、适合的原告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是公司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并非公司所有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所有股东不分青红皂白都能提起诉讼,很有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诉讼,严重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什么

  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

  1、适合的原告

  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是公司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并非公司所有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所有股东不分青红皂白都能提起诉讼,很有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诉讼,严重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什么样的股东可作为原告起诉,在各国的公司法里有着不同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原告股东持股时间作出明确限定的主要是“当时股份拥有”规则。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 条第1 项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连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 以上的股东。日本商法典明确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自6 个月以前持续拥有公司股份。

  我国新《公司法》对原告的资格做出了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作了分别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没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限制,只要具有股东身份,即可以提起诉讼。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才可

  以提起诉讼。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相比,我国公司法对持股比例的规定相对要求较低,这也是和我国股份公司股权分散的现状相适应的。同时,降低持股比例的要求也是出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考虑而做的规定。

  2、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被告

  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被告主体资格的限制是和诉因相关的。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150 条第一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疑可以成为该种诉讼的被告,但同条第二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确定这里“他人”的范围,却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决定着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而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我国有些地区将被告限于公司董事,其理由在于股东派生诉讼是在特定情形下由股东行使本应当由公司行使的诉权,是对公司自治的一种突破,是国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司法方式干预公司内部运作的一种方式,因此应当将股东派生诉讼的对象范围限于通过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不能解决的特殊情况。但从充分利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保护股东利益而言,美国公司法规定的无疑更为充分。笔者认为对此“他人”不需加以过多的限制,出于培养股东诉权意识,而应及于一切实施了过错行为而损害了公司利益的人,包括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监事、发起人、以不公正价格认购股份者等第三人。

  3、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具有立体式的结构,不能绝对地划定其归属。

  首先,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具有形式被告的身份。股东是在公司怠于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的,股东提起的此诉讼虽然针对的是侵害公司利益的相对人,但直接针对的却是公司。这一点尤其表现在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原告股东要证明公司应当诉讼而拒绝诉讼的事由的存在,此时公司处于形式上被告的位置。

  其次,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是实质上的原告。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法院做出的裁判对公司具有拘束力,同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是实体利益的享有者和归属者。

  再次,公司可以成为第三人。当公司认为已经进行的诉讼中原告股东与被告有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可以主动申请加入诉讼。此时,公司处于第三人的地位。由于公司参加诉讼并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它参加诉讼仅仅是为了防止诉讼产生对其不利的结果,因而它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最后,公司还可能成为证人。在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公司没有参加诉讼。但是,法院认为公司不参加诉讼使得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会危害公共利益,则可通知公司参加诉讼。此时,公司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其诉讼地位类似于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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