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
导读:
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
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派生诉讼中诉权所指向的被告的范围;二是诉讼客体的范围。
(一)公司利益侵犯者的范围
从各国公司立法来看,美国法所规定的派生诉讼的被告,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亦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显然,美国立法对此采取广义的规定。而日本则将被告限制在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和清算人。除此之外,还包括就行使议决权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和用明显极为不公正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
而我国从新修订的公司法来看,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实际上借鉴美国的做法,即采取广义的立法例。既包括公司董事,也包括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内部人,也包括公司外的第三人;既包括民事主体,也包括行政机关。该条中虽未明确行政机关是否包括在内,但其采用了“他人”的表述方法,在理解上似乎并未将行政机关排除在外。
(二)派生诉讼的客体范围
所谓派生诉讼的客体范围,是指原告股东得以提起派生诉讼的请求原因。对此,各国大致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派生诉讼与公司自身有权提起的诉讼范围相同。凡是公司依民商法等私法及行政法等公法所得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且无正当理由,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均可以对之提起派生诉讼;凡是大股东、董事、职员、雇员和第三人对于公司不正当行为的禁止、撤销和恢复均属此列。另一种立法例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股东派生诉讼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董事的责任。
笔者认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对象,应当借鉴美国的立法例,而不应局限于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有学者提出派生诉讼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五项,颇有实践价值:(1)公司董事、监事、清算组成员、发起人、经理及其他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其对公司应尽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对公司承担的责任;(2)控制股东或大股东违反其对公司应尽的诚实义务而对公司承担的责任;(3)公司外第三人因债务不履行而对公司承担的责任;(4)行政机关对于公司所负的行政侵权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的责任。从新修订的公司中的规定来看,上述五项内容均已包括在内。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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