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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8:17:55 人浏览

导读:

吉建规[2006]号各市州、县(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为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建设部印发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

  吉建规[2006] 号

各市州、县(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建设部印发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领会和掌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重要意义、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三农”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结合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审查、报批及调整程序

  按照《办法》规定,按国家建制设立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委托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承担具体编制任务。编制规划前应提出编制申请报告,经省建设厅同意后方可编制。编制规划时应首先编制规划纲要,纲要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再依据纲要编制规划成果。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照《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要求,经所辖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履行法定调整、认定程序。

  三、明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提高我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

  按照《办法》要求,应明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完成县域发展条件的评价、产业发展空间的布局、城镇化战略的确定、空间管制分区的划定、村镇体系的等级结构和职能分工、重点区域和重点镇发展策略的制定、村庄布局原则和管理策略的确定、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阶段实施规划的制定、规划实施措施的提出等各项规划内容。要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近期发展规划,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特别是要在规划中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提出各管制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要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提供依据。

  四、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加快我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进度

  修编县城总体规划时,应按照《办法》要求,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不再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县级市总体规划时,仍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但应参照《办法》要求,补充村镇体系规划有关内容。各地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5]24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7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修编的同时,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

  二00六年九月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办法 通知

  抄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抄送:省直各有关部门,厅村镇处、法规处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9月 印发

  附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page]
  建规[2006]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 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

  (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中,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调整,应当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三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page]

  (二)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

  (三)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

  (四)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五)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六)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制定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防止大拆大建。

  第十七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

  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资源的整合,突出各类空间要素配置的集中、集聚与集约,注重环境保护,体现地域特色,全面提高城乡空间资源利用的效率与质量。

  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发挥各级城镇的中心作用,注重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推进县域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对县域按照禁止建设、限制建设、适宜建设进行分区空间控制。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延续历史,传承文化,突出民族与地方特色,确定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制订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规划成果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四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二)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

  (四)提出县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

  (五)提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方案;

  (六)提出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策略。

  第二十二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要进行区位、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与评价;认真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村镇建设现状,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二)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并划分经济区。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

  要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及分布状况,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四)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

  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五)确定县域村镇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page]

  明确村镇层次等级(包括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乡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

  (六)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

  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

  (七)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

  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

  (八)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教科文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规划。

  (九)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确定5年内发展目标、重点发展的区域和空间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的人口规模及总体建设用地规模,提出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等。

  (十)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总量与主要建设用地类别的规模,并编制县域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县域内按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的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及其限制措施;

  (二)各镇区建设用地规模,中心村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村镇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消防、防洪和抗震标准,地质等自然灾害防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图件至少应当包括(除重点地区规划图外,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

  (一)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

  (二)县域人口与村镇布局规划图;

  (三)县域用地布局结构规划图;

  (四)县域空间分区管制规划图;

  (五)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

  (六)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七)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及专项规划图;

  (八)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

  (九)近期发展规划图;

  (十)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市、城市远郊的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0年4月6日建设部下发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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