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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竟分割父母房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12:28:29 人浏览

导读: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竟然把父母的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近日,河南省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李山、翁慧离婚时关于分割父母房产协议的条款无效;被告翁慧返还二原告李海、王梅房屋一套。李海、王梅系夫妻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竟然把父母的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近日,河南省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李山、翁慧离婚时关于分割父母房产协议的条款无效;被告翁慧返还二原告李海、王梅房屋一套。
  
  李海、王梅系夫妻关系。1998年,二人购买房产一套,并以李海的名义办理了房产登记。2002年4月,儿子李山与翁慧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该房内。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打架,2007年5月,二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二人协议,家庭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居住的房屋)归被告翁慧所有。
  
  同年6月,李海和王梅听说情况后,找到翁慧要求返还房产,遭翁慧拒绝。2008年3月,无奈之下的两位老人将儿子和翁慧诉至法庭,要求翁慧返还房产。被告翁慧辩称:二被告结婚后,就一直住在该房内,说明此房产已属于被告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二被告有权处分,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原、被告争议的房产是二原告出资购买于二被告结婚前,且登记在原告李海名下,被告虽长期在该房内居住,但由于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二被告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的所有权仍然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二原告的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其行为是违法的,二被告离婚时有关该房产处分的协议是无效的,被告翁慧依据该协议取得上述房产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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